四部门: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30 9月4日
share-image.png
智通编选 挖掘最有价值的港股热点信息,捕捉最有魅力的资本市场动向。

智通财经APP获悉,9月4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公告中称,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以下称第三方防治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执行期限自2024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

原文如下:

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公告2023年第38号

为鼓励污染防治企业的专业化、规模化发展,更好支持生态文明建设,现将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以下称第三方防治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公告所称第三方防治企业是指受排污企业或政府委托,负责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包括自动连续监测设施,下同)运营维护的企业。

二、本公告所称第三方防治企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依法注册的居民企业;

(二)具有1年以上连续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践,且能够保证设施正常运行;

(三)具有至少5名从事本领域工作且具有环保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或者至少2名从事本领域工作且具有环保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

(四)从事环境保护设施运营服务的年度营业收入占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五)具备检验能力,拥有自有实验室,仪器配置可满足运行服务范围内常规污染物指标的检测需求;

(六)保证其运营的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行,使污染物排放指标能够连续稳定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要求;

(七)具有良好的纳税信用,近三年内纳税信用等级未被评定为C级或D级。

三、第三方防治企业,自行判断其是否符合上述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申报享受税收优惠,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税务部门依法开展后续管理过程中,可转请生态环境部门进行核查,生态环境部门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开展相关核查工作,具体办法由税务总局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制定。

四、本公告执行期限自2024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

特此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2023年8月24日

本文编选自“财政部”官网;智通财经编辑:陈雯芳。

相关阅读

日本政府智囊团重磅发声:日本央行不应执着于2%通胀目标

8月31日 | 卢梭

中山:8月31日起施行“认房不认贷”政策

8月31日 | 智通编选

财政部:打好宏观政策、扩大内需、改革创新、防范化解风险组合拳

8月30日 | 智通编选

日央行鹰派成员释放转向信号 暗示明年初有可能退出超宽松政策

8月30日 | 赵锦彬

浙商证券:美联储政策已至十字路口 中性利率未有指引

8月26日 | 智通转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