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集中答复表态 事关新股发行、境外上市、粤港澳大湾区金融开放等

300 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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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通财经APP获悉,2月24日,证监会在官网发布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6771号建议的答复中提到,继续保持新股发行常态化,进一步提升直接融资服务能力,支持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按照板块定位,在上海、深圳、北京证券交易所各板块上市。加强政策宣传,鼓励企业利用好“分类审核”和“小额快速”等审核机制,快速融资。着力提升资本市场功能,努力打造一个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最大限度满足不同阶段、不同类型科技企业直接融资需求。

证监会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BH064号建议的答复中提到,下一步,证监会将立足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和推动高质量发展,会同相关部门继续推动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机制优化完善,拓宽境外上市融资渠道,提升跨境证券投资便利化水平,支持符合条件的中资金融机构“走出去”参与全球市场,更好服务境内企业利用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

证监会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250号建议的答复中提到,下一步,将继续推动粤港澳大湾区金融开放创新,支持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创新发展,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在债券市场、创投基金和私募股权及银行业发展等方面进一步加强支持力度,为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发展提供坚实的金融支撑。

证监会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3818号建议的答复中提到,拓展科技企业债券市场融资渠道。优化银行间市场债券发行流程,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余额超8000亿元。扩大“双创”领域债券发行规模,支持商业银行累计发行双创金融债券648亿元,增加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资金来源;支持科技园区运营企业发债融资817.9亿元,用于投资初创型科技企业股权。创新推出高成长型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支持“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发债融资超100亿元。

证监会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753号建议的答复中表示,下一步,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知识产权局将继续完善知识产权证券化引导政策和服务措施,规范探索适合知识产权的融资途径,总结推广知识产权证券化典型经验和有效模式,积极防范金融风险,支持科技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证券化方式融资发展。

原文如下: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6771号建议的答复

《关于支持高科技制造企业股权资本融资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并商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6771号建议(以下简称建议),针对支持高科技制造企业股权融资,提高我国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尤其是服务高科技制造企业的能力,提出许多具有建设性的意见与建议,充分体现对我国高科技制造企业和资本市场发展的关切。近年来,证监会按照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建制度、不干预、零容忍”的方针,坚持“敬畏市场、敬畏法治、敬畏专业、敬畏风险,形成合力”的监管理念,全力以赴稳步推进注册制改革,通过多种举措努力提升资本市场服务科技创新的能力。

一、紧紧围绕试点注册制改革,突出板块定位,提升上市标准包容性,精准支持科技制造企业股权融资

支持科技制造业股权资本融资具有重要性和迫切性,针对建议提出的应放宽限制性条件的审核,进一步优化审核流程等事项,近年来,证监会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

1.设立多元包容的发行上市条件,降低科技企业上市门槛。在注册制改革试点过程中,针对科创企业特点,设立多元包容的发行上市条件。一是大幅精简发行条件。取消持续盈利、不存在未弥补亏损、无形资产占比等方面要求,放宽了实际控制人、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管核心技术人员变更年限、同业竞争等刚性条件。二是提供市值与净利润、现金流、收入、研发投入等指标不同组合的多套上市标准,允许符合条件的未盈利企业上市。针对生物医药等高科技高研发投入企业设置第五套上市标准,仅对预计市值及相关技术优势作出规定,没有财务指标方面的要求。截至2022年4月底,已有16家采用科创板第五套上市标准的企业完成上市。

2.加大审核透明度,不断提高发行上市的可预期性。在严把入口关基础上,构建公开透明可预期的审核注册机制,实行“阳光审核”,进一步取信市场。一是审核进程可预期。明确各环节审核时限,使企业从申请到审核、注册、上市的进度可预估。二是审核结果可预期。充分公开审核规则、披露规则,实现受理、问询、审议结果全公开,审核注册全程在线,电子化留痕,确保审核运行严格规范。目前,相较核准制,注册制板块审核时长已大为缩短,发行效率明显提升。

二、坚持以信息披露为核心,压实中介机构责任,建立充分借鉴国际最佳实践、体现中国特色和中国发展阶段特征的发行监管体制

针对建议提出的坚持以信息披露为核心,落实市场主体和中介机构责任,减少非市场化的主观干预,避免过度监管等,近年来,证监会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

1.坚持以信息披露为核心,有效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注册制改革过程中,证监会注重公开发行信息披露制度体系建设,制定和修订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规则,将核准制下发行条件中可以由投资者判断的事项转化为信息披露要求,完善以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准则为主体的信息披露规则体系,提高信息披露针对性、有效性和可读性。让发行人、中介机构和投资者在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制度体系下归位尽责。进一步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在符合基本发行条件的基础上,发行人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投资者根据发行人所披露的信息审慎作出投资决策,更有效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建立市场化的新股发行承销机制,对新股发行价格、规模等不设行政性限制,以机构投资者为主体进行询价、定价、配售,真正实现由市场供求决定价格。

2.通过各种制度安排,压实中介机构核查验证和专业把关责任。一是建立健全中介机构执业质量评价机制,注重执业质量评价方式方法的科学性与直观性。完善扶优限劣的制度安排。二是加大问题线索的发现和查处力度。综合运用好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行政监管措施和行政处罚。对问题中介机构和人员采取较长时间不予受理证券发行相关文件、认定为不适当人选、市场禁入等严格措施,提升发行人、保荐机构及相关主体违法违规行为的成本。

3.建立充分借鉴国际最佳实践、体现中国特色和中国发展阶段特征的发行监管体制。实施注册制,客观上要求政府“退一步”,减少管制,还权于市场,同时又要“进一步”,加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注册制改革过程中,一方面,证监会积极借鉴包括美国、香港等市场在内的全球最佳实践,按照市场化法治化的理念,构建起发行承销、交易、退市和投资者保护等一整套基础制度安排。另一方面,注册制不意味着一放了之。由于股票公开发行涉及公众利益,成熟市场都有比较严格的发行审核注册机制和流程安排。我国资本市场还处在初级发展阶段,有效的市场约束尚未形成,中小投资者占比较高,因此,立足国情市情,充分考虑我国的市场承受力、投融资平衡、投资者结构以及法治诚信环境,现阶段还需严把资本市场入口关,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努力营造良好的投融资环境,从源头上提升上市公司质量,促进资本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在具体审核机制安排上,将审核注册分为交易所审核和证监会注册两个环节,各有侧重,相互衔接。证券交易所审核主要通过向发行人提出问题、发行人回答问题的方式来进行,督促发行人“讲清楚”、中介机构“核清楚”,使投资者“看清楚”,就企业是否符合发行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向证监会报送审核意见。证监会在注册环节对交易所审核质量及发行条件、信息披露的重要方面进行把关并监督。同时,综合运用现场督导、现场检查、监管执法等多种方式,落实信息披露责任,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三、加强基础制度建设,拓宽融资方式和渠道,提高对科技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

针对建议提出要拓宽科技制造业股权资本融资方式和渠道;要支持大型科技制造企业股权融资在现有法规框架下做创新尝试,近年来,证监会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

1.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度,精准支持高科技企业发行上市。党中央审时度势,决定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在增量板块探索建立支持关键核心技术创新的制度安排,促进科技与资本深度融合,引领经济发展向创新驱动转型。在定位上,科创板突出“硬科技”特色,主要服务符合国家战略、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市场认可度高的科技创新企业,重点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以及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科创板设立以来,从已上市公司情况看,科创板公司研发投入与营业收入之比、研发人员占公司人员总数之比、平均发明专利数量等均高于其他市场板块。一批处于“卡脖子”技术攻关领域的“硬科技”企业、具有关键核心技术的标杆企业已在科创板上市或已进入审核阶段,产业聚集和品牌效应逐步显现。科创板开板以来,截至2022年4月底,400余家公司完成首发申购,合计融资近6000亿元。

2.创业板存量板块试点注册,加大对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支持力度。在科创板增量板块试点注册制经验基础上,在创业板存量板块进一步试点注册制。改革后的创业板,深入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适应发展更多依靠创新、创造、创意的大趋势,定位于主要服务成长型创新创业企业,支持传统产业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深度融合。创业板作为存量板块,充分借鉴了科创板的经验,并在一些制度上做了差异化设计和过渡安排。为突出板块特色,对申报企业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对部分不符合创业板定位的企业,原则上不支持其申报创业板发行上市。创业板试点注册制以来,一批科技创新企业顺利在创业板上市,多数企业在细分行业处于领先地位,具备较好成长预期。创业板注册制以来,截至2022年4月底,300余家公司完成首发申购,合计融资2800多亿元。

3.深化资本市场改革开放,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支持优质红筹企业在A股上市融资。持续优化红筹企业在A股上市的市值标准、行业范围,增强资本市场包容性,畅通红筹企业在A股上市的路径,助力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壮大。试点以来,截至2022年4月底,已有7家红筹企业在A股上市,融资近1700亿元。

4.深化新三板改革,设立北交所,打造服务创新型中小企业主阵地。北交所紧紧围绕服务中小企业这个主体,牢牢把握支持科技创新这个关键,构建了一套契合创新型中小企业特点的基础制度安排,吸引了一批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领域的优质创新型中小企业聚集。截至2022年4月底,北交所共有上市公司89家,其中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占比近九成,19家为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公开发行合计募集资金近200亿元。

5.在新冠疫情背景下,继续保持新股发行常态化,加大对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2021年全年,科创板首发企业160余家,累计募集资金超2000多亿元;创业板首发企业近200家,累计募集资金近1500亿元。2022年以来,疫情防控期间,正常受理发行人首发上市申请,一季度,科创板、创业板新增受理企业19家,主板新增受理企业11家。通过视频会议等方式,确保审议注册工作按照既定程序正常推进。不断提升审核效率,助力企业更快筹集所需资金。一季度,科创板28家首发企业完成申购,融资598亿元;创业板39家首发企业完成申购,融资602亿元;主板13家首发企业完成申购,融资114亿元。继续落实好“分类审核”和“小额快速”等审核机制,激发市场活力,提高上市公司再融资效率,支持企业做优做强。2022年一季度107家企业完成再融资发行,融资2032亿元。

四、加大跨部门合作,推动科技产业金融一体化,引导资金向高科技制造业集聚

1.2011年以来,工业和信息化部围绕制造业重点领域组织开展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工作,积极引导企业加大技术创业投入,强化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建设,截至2022年4月底,已认定700余家优秀骨干企业为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涉及装备制造、原材料、医药、电子信息等制造业重点领域。

2.推动产融合作试点城市建设。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一行两会”将51个城市列为国家产融合作试点城市,积极推动地方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发展,开展政策宣传和培训辅导,做好重点企业上市培育,推动企业上市或挂牌融资。

3.拓宽产融合作渠道。工业和信息化部加强与上交所合作,从创业板“硬科技”企业评价推荐机制、个案企业科创属性征询意见机制、科技创新咨询专家机制、“硬科技”产业图谱合作研究机制等方面形成合力,加大对产业科技创新的金融支持。

4.开展“科技产业金融一体化”专项,依托硬科技属性评价机制和财税优惠政策,引导资本市场投小、投早、投硬科技,鼓励试点城市、头部私募机构和龙头企业在攻关项目上先期试点,加速创新成果工程化、产业化应用。

下一步,我们将充分借鉴成熟国际资本市场运作规则和方式,进一步完善中国资本市场体系和制度,将国家科技发展战略更好的落到实处,大力支持科技制造业加快发展:

证监会方面,将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入总结试点经验,及时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稳步推动全市场注册制改革各项工作。进一步优化证券交易所审核与中国证监会注册两个阶段的分工和衔接。不断总结各板块运行经验,加强与科技主管部门沟通,持续改进和完善科创属性评价标准,提高服务科创企业的精准性。继续保持新股发行常态化,进一步提升直接融资服务能力,支持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企业按照板块定位,在上海、深圳、北京证券交易所各板块上市。加强政策宣传,鼓励企业利用好“分类审核”和“小额快速”等审核机制,快速融资。着力提升资本市场功能,努力打造一个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最大限度满足不同阶段、不同类型科技企业直接融资需求。

工业和信息化部方面,将继续做好国家科技创新示范企业认定工作,积极引导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做深做实产融合作,继续实施“科技产业金融一体化”专项,支持产融合作试点城市股权融资发展;发挥国家产融合作平台线上对接作用,开展常态化投融资路演活动,引导更多股权融资机构加大对接,更加精准地助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

发展改革委方面,将持续推动发挥国家出资产业投资基金作用,瞄准产业链关键环节,以关键核心技术为突破口,着力解决“卡脖子”和“补短板”难题,推动产业链迈上中高端。

感谢对资本市场发展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提出意见和建议。

中国证监会

2022年7月12日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BH064号建议的答复

《关于支持国有金融机构认购境内企业境外发行全球存托凭证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并商财政部、人民银行和外汇局,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2022年2月,经国务院批准,证监会对《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与伦敦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的监管规定(试行)》(证监会公告〔2018〕30号)进行修订,并正式发布《境内外证券交易所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监管规定》(证监会公告〔2022〕28号),在原沪伦通制度框架的基础上,重点围绕拓展适用范围、增加中国存托凭证融资安排、优化持续监管等方面进行完善。拓展优化境内外资本市场互联互通机制,是推进资本市场制度型开放的务实举措,有利于拓宽双向融资渠道、服务实体经济稳定健康发展。

关于继续允许境内投资者和引导支持国有金融机构参与认购境内企业境外发行全球存托凭证(GDR)的建议。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境内投资者或者国有金融机构参与认购GDR,本质属于跨境投资行为,应符合跨境投资或金融机构对外投资相关规定,例如通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或人民币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RQDII)等渠道依规参与认购GDR。证监会也一直鼓励具备跨境自营业务资格的境内证券公司认购境内企业境外发行的GDR。以目前在英国、瑞士发行GDR的13家境内A股上市公司为例,截至2022年10月底,累计募集资金总额约90亿美元,其中就包括中资国有金融机构背景的投资者参与认购。

近年来,证监会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扩大金融开放的决策部署,统筹发展与安全,稳步推进资本市场高水平双向开放,深化境内外资本市场互联互通合作。下一步,证监会将立足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和推动高质量发展,会同相关部门继续推动互联互通存托凭证业务机制优化完善,拓宽境外上市融资渠道,提升跨境证券投资便利化水平,支持符合条件的中资金融机构“走出去”参与全球市场,更好服务境内企业利用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

感谢对资本市场发展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提出意见和建议。

中国证监会

2022年12月8日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250号建议的答复

《关于推进横琴深合区金融改革创新探索多层次资本市场以服务实体经济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并商广东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港澳办、银保监会、外汇局,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重大部署,2020年4月,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和外汇局发布了《关于金融支持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的意见》,进一步推进金融开放创新,深化内地与港澳金融合作。

一、关于债券市场

一是出台相关扶持办法。2021年12月,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出台《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支持企业赴澳门发行公司债券专项扶持办法(暂行)》对赴澳门成功发行公司债券的合作区企业及中介机构给予资金扶持。

二是建立内地与澳门债券市场互联互通的创新合作机制。债券通“南向通”和粤港澳大湾区“跨境理财通”分别于2021年9月和10月正式开通。交易所债券市场已有成熟的固定收益类产品的跨境信息展示先例,证监会将积极研究探索符合双边投资者习惯的固定收益类产品的跨境信息展示服务。

三是发行各类债券,推动澳门债券市场发展。2019年,值澳门回归二十周年之际,财政部代表中央政府在澳门发行20亿元人民币国债。2021年10月,广东省人民政府在澳门发行22亿元离岸人民币地方政府债。2021年12月,明阳智能在澳门成功发行2亿美元3年期绿色债券,2022年3月越秀交通10亿元熊猫中票在中华(澳门)金融资产交易股份有限公司和银行间债券市场同步挂牌公告发行。

二、关于创投基金和私募股权

创投基金和私募股权已成为我国直接融资体系中的重要力量,在促进股权资本形成、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服务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截至2022年一季度末,在基金业协会登记的创投基金、私募股权管理人1.5万家,管理基金数量4.71万只,管理基金规模13.24万亿元。

2019年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启动港澳机构投资者通过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参与投资粤港澳大湾区内地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企业基金试点业务。2021年12月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出台《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外商投资股权投资类企业试点办法(暂行)》,便利澳门资金投资内地企业。截至2022年一季度末,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共有26家外商投资企业。

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决策部署及相关文件要求,北京、上海区域性股权市场先后启动私募股权和创业投资份额转让试点,区域性股权市场与私募股权创投基金融合发展取得初步进展。证监会也将结合试点工作效果统筹考虑扩大试点范围事宜,持续推动优化私募基金行业募资、投资、退出环境。

三、关于银行业发展

近年来,借助CEPA框架,逐步降低澳资金融机构设立准入门槛,澳门银行机构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设立的总资产要求已降至40亿美元。2017年,大西洋银行横琴分行开业,2021年澳门国际银行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支行揭牌,澳门金融机构通过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不断拓展发展空间。同时,积极开展跨境资产转让业务,可转让品种范围从不良资产拓展至贸易资产、融资租赁资产和绿色资产,有力支持了合作区融资租赁等产业的发展。关于金融“单一通行证”试点,人民银行将会同相关部门进一步加强研究论证,稳妥推进相关领域逐步开放。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推动粤港澳大湾区金融开放创新,支持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创新发展,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在债券市场、创投基金和私募股权及银行业发展等方面进一步加强支持力度,为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发展提供坚实的金融支撑。

感谢对资本市场发展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提出意见和建议。

中国证监会

2022年7月1日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3818号建议的答复

《关于金融资本上规模投资参与科技型创新型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并商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近年来,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高度重视金融支持科技型创新型企业发展,改进和提升科技创新金融服务能力,持续优化政策措施,积极推进科技型创新型企业高质量发展。

一、持续优化发行上市条件,支持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企业对接资本市场

2019年7月22日,首批科创板公司挂牌上市交易,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畅通了科技、资本和实体经济循环,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机制创新,增强了资本市场对我国关键核心技术创新能力的服务水平。科创板立足科创企业基本特征,借鉴境外成熟市场经验,对原有的公开发行条件进行大幅精简优化。在上市条件方面,提供了以市值为核心,与净利润、现金流、收入、研发投入等指标不同组合的5套上市标准,针对红筹企业和特殊股权结构企业分别制定的4套、2套上市标准,共11套标准供企业自主选择。发行上市条件的优化,满足了不同类型科创企业的发行上市需求,使得部分科创企业可以基于未来成长性尽早登陆资本市场、实现跨越式发展。科创板开板以来,相当一批按原有发行上市条件和审核标准可能无法上市的科创企业成功登陆资本市场,截至2022年5月底,科创板上市时未盈利企业38家、特殊股权架构企业7家、红筹企业5家,以及第五套标准上市企业16家。

科创板在定位上突出“硬科技”特色,主要服务符合国家战略、突破关键核心技术、市场认可度高的科技创新企业,重点支持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节能环保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在具体行业分布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明确,节能环保领域包括了新能源汽车整车、新能源汽车关键零部件、动力电池及相关服务等。截至2022年5月底,已有424家企业在科创板上市,实现融资6024.96亿元。

二、加强监管引领,引导金融机构加大针对优质科技型创新型企业信货支持力度

一是鼓励引导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加大科技金融支持力度。2021年11月,银保监会制定印发《中国银保监会关于银行业保险业支持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指导意见》(银保监发〔2021〕46号),支持银行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自愿前提下加大对科技型创新型企业支持力度。鼓励商业银行将科技型创新型企业作为重点服务领域,努力实现科技企业贷款余额、有贷款户数持续增长,提升综合金融服务水平。引导商业银行积极支持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等创新发展,保持高技术制造业中长期贷款合理增长。截至2022年3月底,科技型企业贷款同比增长超过20%,远高于贷款平均增速。

二是推动银行加强服务科技创新能力建设。人民银行支持有条件的银行成立科技金融专营机构、设立专项信贷计划、建立专门风控体系,完善服务科技型企业的内部管理机制。引导银行加强科技型企业能力评价体系建设,探索开展供应链金融、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投贷联动等创新业务。

三、完善金融机构产品体系和市场体系,加大支持科技型创新型企业发展的金融产品创新和供给力度

一是创新支持科技创新的金融政策工具。人民银行设立2000亿元科技创新再贷款,引导金融机构提升对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等科技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在宏观审慎评估中增加制造业贷款考核指标,提升考核权重,激励银行加大制造业中长期贷款投放。截至2022年一季度,高技术制造业中长期贷款余额1.61万亿元,同比增长31.9%,连续2年保持30%以上的较高增长率。

二是引导银行机构创新科技信贷产品和服务,探索科技信贷服务新模式。银保监会鼓励银行机构结合科技企业发展阶段特点、金融需求和风险特征,采取更加灵活的利率定价和利息还付方式。可根据科技企业生产经营周期,依法合规延长流动资金贷款期限。鼓励银行机构充分发挥与其子公司的协同作用,为科创企业提供持续资金支持。鼓励银行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与外部投资机构深化合作,探索“贷款+外部直投”等业务新模式,推动在科技企业生命周期中前移金融服务。

三是拓展科技企业债券市场融资渠道。优化银行间市场债券发行流程,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余额超8000亿元。扩大“双创”领域债券发行规模,支持商业银行累计发行双创金融债券648亿元,增加科技型中小企业信贷资金来源;支持科技园区运营企业发债融资817.9亿元,用于投资初创型科技企业股权。创新推出高成长型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支持“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发债融资超100亿元。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金融支持科技创新体系,加强金融服务科技创新能力建设,加大科技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力度,不断提升科技型创新型企业服务质效。

感谢对资本市场发展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提出意见和建议。

中国证监会

2022年6月21日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753号建议的答复

《关于以知识产权证券化助推金融创新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并商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知识产权局,现就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一、积极采取措施推动知识产权证券化业务发展

一是交易所债券市场积极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业务。证监会依托《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支持符合相关要求的,包括版权、专利权、商标等知识产权在内的各类基础资产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2018年以来,交易所债券市场积极探索知识产权证券化可行模式,经过市场实践检验,逐步形成了包括小额贷款模式、专利权许可费模式以及核心供应链模式在内的三种主要业务模式。截至2022年4月底,交易所市场累计发行知识产权资产证券化产品65只,发行金额158亿元。

二是出台与知识产权证券化相关的扶持政策。知识产权局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促进和规范发展知识产权运营工作的通知》,提出要结合当地实体经济发展需要,有序发挥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功能。联合财政部印发《关于做好2020年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明确将发行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纳入重点城市的绩效目标,引导有关地方积极稳妥推进知识产权证券化。2021年,规范探索知识产权证券化被国务院列为改革创新举措在自贸试验区予以复制推广。

二、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金融创新

一是鼓励商业银行探索知识产权金融服务。2019年8月6日,银保监会、知识产权局、版权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的通知》,鼓励商业银行根据自身业务特色和经营优势,重点支持知识产权密集的创新型(科技型)企业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需求。鼓励商业银行对企业的专利权、商标专用权、著作权等相关无形资产进行打包组合融资,提升企业复合型价值,扩大融资额度。研究扩大知识产权质押物范围,积极探索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图设计作为知识产权质押物的可行性,进一步拓宽企业融资渠道。2021年,全国专利、商标质押登记金额3098.38亿元,同比增长42.13%,质押登记项目17019个,同比增长41.37%。此外,银保监会也支持保险机构依法合规投资知识产权密集的创新型(科技型)小微企业,提升知识产权综合性金融服务能力。

二是鼓励设立知识产权证券化保险产品。银保监会及知识产权局鼓励保险机构开展知识产权保险业务,为知识产权驱动创新发展提供保险服务。目前人保财险、太平科技等保险公司均开发设计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保证保险,对以知识产权为质押物的企业贷款信用风险提供保险保障。此外,浙江省发布《知识产权保险创新试点改革方案》,指导保险机构研发推广知识产权保险产品,已形成包括知识产权保护类、创造运用类、海外保护类、质押融资类等4个险种、16个产品的知识产权保险体系,被保险人包括知识产权权利人、金融机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等。

三、强化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

一是鼓励设立技术或产业知识产权联盟。知识产权局引导和规范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建设,截至2020年底,共有54家备案的联盟构建了专利池,涉及智能装备、新材料、信息通信及生物医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同时面向人工智能、稀土、新能源等重点领域支持建设18个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鼓励构建产业专利池和知识产权运营数据库等。

二是加强知识产权运营机构培育工作,提升运营人才供给。知识产权局在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重点城市等工作中,引导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结合工作基础与发展需要,合理引导知识产权运营机构培育工作,推动提升知识产权市场化运营能力。同时,将知识产权运营人才培养作为《知识产权人才“十四五”规划》的重点任务,提出优化知识产权运营人才队伍培训体系,设计知识产权运营培训的递进式课程,提高相关机构和人员知识产权质押、保险、证券化等金融服务能力等一系列措施。

三是建立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知识产权局在重点城市建设中支持无锡等地建设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平台,鼓励各地知识产权综合服务窗口为企业提供知识产权金融业务的政策宣讲及咨询服务,为地方开展知识产权证券化提供良好运营生态和配套金融服务。发展改革委、银保监会、知识产权局共同推进知识产权质押平台建设,向公众提供知识产权质押信息、金融产品信息、企业信用信息查询以及知识产权业务办理导航等综合性服务,强化知识产权金融信息供给。

下一步,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知识产权局将继续完善知识产权证券化引导政策和服务措施,规范探索适合知识产权的融资途径,总结推广知识产权证券化典型经验和有效模式,积极防范金融风险,支持科技企业通过知识产权证券化方式融资发展。

感谢对资本市场发展的关心和支持,欢迎继续提出意见和建议。

中国证监会

2022年6月28日

本文选编自“中国证监会官网”;智通财经编辑:刘家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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