仕佳光子(688313.SH)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证监局警示函

467 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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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杰晖

智通财经APP讯,仕佳光子(688313.SH)发布公告,公司于2022年9月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河南仕佳光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29号)(以下简称“警示函”),警示函内容为:

河南仕佳光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葛海泉、钟飞、张志奇、赵艳涛:

经查,河南仕佳光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公司未及时披露2021年收到的政府补助,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二十二条规定。

二是公司未就和关联方中国科学院半导体研究所的关联交易履行审议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

葛海泉作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钟飞作为时任董事会秘书、张志奇作为时任财务总监、赵艳涛作为现任董事会秘书兼财务总监,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第五十八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葛海泉、钟飞、张志奇对上述全部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赵艳涛对上述第一项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葛海泉、钟飞、张志奇、赵艳涛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公司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全体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应加强相关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提高规范意识和履职能力,公司应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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