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国际部:对天广实生物等6家企业出具境外上市反馈意见

539 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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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通财经APP获悉,据中国证监会官网消息,8月6日,中国证监会国际部对天广实生物等6家企业出具境外上市反馈意见。

原文如下:

境外上市反馈意见

(2021年8月2日—2021年8月6日)

本周国际部共对6家企业出具反馈意见,具体如下:

天广实生物

一、请补充说明你公司及下属企业业务范围是否涉及国家禁止或限制外商投资的领域,本次发行上市前后是否持续符合有关外资准入政策,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如适用)等。请律师核查并出具明确的法律意见。

二、请补充说明你公司股东涉及国有股权管理的有关情况,以及相关程序是否履行完毕。请律师核查并出具明确的法律意见。

三、请详细说明并充分披露2021年6月增资中新股东入股的具体情况、原因、入股价格及定价依据等,该等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与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担任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或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是否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你公司股份的情形。你公司及下属公司是否对该等股东入股提供了财务资助等。请律师核查并出具明确的法律意见。

四、请补充说明你公司与上市公司海正药业相关历史问题的处理情况、是否损害海正药业利益、海正药业是否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是否对本次发行上市造成重大影响。请律师核查并出具明确的法律意见。

百奥赛图

一、请就你公司及下属公司业务范围是否涉及国家禁止或限制外商投资的领域进行自查,提供相关依据。并说明境外发行上市前后是否持续符合有关外资准入有关规定。请律师核查并出具法律意见。

二、你公司申请前12个月内发生多次增资及股权结构变更,请详细说明该等股东入股、股份转让的具体情况、原因、价格及定价依据等;前述股东与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担任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或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是否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你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是否对上述股东入股提供了财务资助等。请律师核查并出具法律意见。

三、请补充说明你公司员工持股平台的运作情况、出资结构、股权激励设置安排、各出资人在公司包括但不限于子公司的任职情况,并说明员工入股、退股、股权转让等的原因及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存在争议或纠纷;若存在,是否对本次发行构成障碍。请律师核查并出具法律意见。

四、请补充说明你公司境外投资及境外子公司运营是否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交部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74号)的有关规定,是否依法履行了境外投资核准或备案程序。请律师核查并出具法律意见。

五、请补充说明你公司本次发行是否影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改变,并提供发行前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认定依据。请律师核查并出具法律意见。

六、请补充说明你公司非自然人股东的穿透详细情况及股东人数认定依据。请律师核查并出具法律意见。

中信证券

一、请说明你公司下属子公司青岛金石灏汭投资有限公司因未按规定预先披露减持计划被出具警示函并记入证券期货诚信档案的情况,是否对本次发行构成实质障碍。请律师核查并出具明确的法律意见。

二、请说明报告期内你公司及下属公司对证券监管部门行政监管措施的整改落实情况。请律师核查并出具明确的法律意见。

凯盛融英

一、 请你公司补充说明历次增资和转让的价格以及定价依据、合规性以及是否履行了必要的程序。请律师核查并出具明确的法律意见。

二、 请你公司补充说明享受的财政补贴政策是否合法合规。请律师核查并出具明确的法律意见。

三、 请补充说明你公司非自然人股东的穿透详细情况,并请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证监会公告〔2013〕54号)要求计算你公司股东人数是否超过200人;如超过,请补充提供有关申请文件并履行有关程序。请律师核查并出具明确的法律意见。

四、 请补充说明你公司的业务发展的核心竞争力以及可持续性,是否受到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管,是否符合相关监管要求。请律师核查并出具明确的法律意见。

五、 请补充提供本次发行上市前持有你公司股份的股东及持有你公司股份(包括直接持股与间接持股)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作出的专项承诺,承诺自公司股票在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转让所持股份。请律师核查并出具明确的法律意见。

六、 请说明你公司股东之间,你公司股东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发行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是否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你公司股份的情形。请律师核查并出具明确法律意见。

伊美尔医疗

一、请详细说明你公司经营的医疗美容机构及从业人员(包括外籍从业人员)是否具备相关资质、是否存在医疗事故或医疗纠纷、是否存在虚假宣传、是否存在医美贷等消费分期金融产品等。请律师核查并出具明确的法律意见。

二、请详细说明你公司及相关主体与股东之间的对赌协议或类似安排,对赌协议或类似安排已经终止的,请说明终止的真实性、彻底性,是否对本次发行构成障碍。请律师核查并出具明确的法律意见。

三、请就你公司今年内发生数次增资及股权结构变更,详细说明该等股东入股、股份转让的具体情况、原因、价格及定价依据等;前述股东与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担任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或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亲属关系、关联关系、委托持股、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输送安排,是否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持股主体直接或间接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情形。你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是否对上述股东入股提供了财务资助等。请律师核查并出具明确的法律意见。

四、请说明员工持股平台北京美瑞诗斓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和美瑞妙斓(天津)技术咨询服务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运作情况、出资结构、各出资人在你公司任职情况,说明入股、退股、股权转让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履行有关程序,是否存在委托持股情形,是否存在争议或纠纷,若存在,是否对本次发行构成障碍。并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证监会公告〔2013〕54号)要求,计算你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控股子公司的股东人数是否超过200人;如超过,请补充提供有关申请文件并履行有关程序。请律师核查并出具明确的法律意见。

五、请说明你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经营范围是否涉及互联网信息服务、增值电信业务等,如涉及,请说明本次发行及“全流通”前后是否持续符合有关外资准入政策。请律师核查并出具明确的法律意见。

六、请你公司分别说明报告期内通过自有在线营销平台、第三方获客渠道获取的客户数量、销售收入及所占比例。请律师核查并出具明确的法律意见。

七、请补充说明“全流通”后是否存在可能使你公司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的安排。请你公司及申请“全流通”股东作出承诺,在后续股份转换及减持时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律师核查并出具明确的法律意见。

八、请你公司说明本次申请股份细分的考虑。请律师核查并出具明确的法律意见。

九、请补充说明你公司聘请的相关证券服务机构是否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被行政机关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侦查,尚未结案的情形;是否存在被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限制业务活动、责令停业整顿、指定其他机构托管、接管等监管措施,尚未解除的情形。请律师核查并出具明确的法律意见。

爱美客

一、请说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是否拟用于境外收购,如是,是否已履行有关程序,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如尚未履行有关程序,请你公司出具承诺,后续将持续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请律师核查并出具明确的法律意见。

二、请说明你公司员工持股平台宁波客至上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知行军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和员工参与创业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计划的运作情况、出资结构、各出资人在你公司任职情况,是否存在股份代持情况。请律师核查并出具明确的法律意见。

三、请补充说明本次发行完成后,你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是否发生变更。请律师核查并出具明确的法律意见。

四、请补充说明你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和上市后现金分红情况,并结合上述情况及你公司整体战略规划说明本次募资规模的合理性。请律师核查并出具明确的法律意见。

五、请说明你公司线上、线下销售医疗器械、化妆品所需资质及资质取得情况,并说明报告期内二类、三类医疗器械的临床评价执行和处罚情况,是否存在食药品质量安全纠纷、医疗纠纷。请律师核查并出具明确的法律意见。

本文编选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智通财经编辑:徐文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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