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潮能源(600777.SH)收到山东证监局关于公司有关事项的监管意见函

94 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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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炯 智通财经资讯编辑,为您实时提供最新的市场资讯

智通财经APP讯,新潮能源(600777.SH)公告,公司于2021年7月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关于新潮能源有关事项的监管意见函》(“意见函”),现将《意见函》内容公告如下:

“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有关股东:

你公司公告披露,2021年7月8日,相关方发送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的“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内容为:宁夏顺亿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东营汇广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东营广泽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金志昌盛投资有限公司、杭州鸿裕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善见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驰瑞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绵阳泰合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上海关山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等9名股东自行召开了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罢免刘珂、范啸川、程锐敏、张晓峰、徐联春、杜晶等6名董事以及刘思远、陆旭等2名监事,并选举产生王进洲、潘辉、王兆国、黄刚、覃业贵、肖义南等6名董事以及吴玉龙、邵侃等2名监事的议案。对此,我局提出如下监管要求:

1.你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有关股东,应认真学习《公司法》、《证券法》、《刑法修正案(十一)》、《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关于依法从严打击证券违法活动的意见》、证监会相关规定以及交易所自律规则,增强法律意识,切实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

2.你公司及有关股东应切实维护上市公司经营稳定,任何一方不得以任何方式违规侵害上市公司利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任何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追究。

3.公司各方应在法律法规与公司治理框架下解决存在的问题,支持公司及股东依法合规行使权利;通过民事诉讼等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解决股东权等民事权利争议。

4.上市公司以及有关股东应当严格按照证券法规要求,落实信息披露责任和义务,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你公司和相关股东应严格落实本意见函要求,并公开披露本函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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