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材股份(01893)发布公告,兹提述该公司日期为2014年1月8日及2014年4月2日的公告,当中披露该公司附属中材国际的全资附属公司东方贸易诉上海福缘、汤和水、孙碧清、孙绍茂、上海浩龙金属材料等合同纠纷事项及其进展。
因上海福缘、汤和水、孙碧清、孙绍茂未履行与东方贸易达成的民事调解书所确认的和解协议,东方贸易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近日,东方贸易收到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通过邮政特快专递(EMS)送达的(2014)海执字第5947号《执行裁定书》。
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汤和水、孙碧清名下的位于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苏州太湖新城商务广场5幢301、302、303、307、308、310、401、402号及6幢101、111号房产作价549万元,交付东方贸易抵偿货款549万元。
公告称,中材国际针对上述诉讼涉及应收债权在以往年度财务报告中按照个别认定进行了减值计提,2016年收回413.8万元,冲减应收账款413.8万元。裁定书执行完毕后,将冲减应收账款203.4万元,同时转回减值损失345.6万元,增加中材国际当期利润345.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