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监管今年要憋大招!创板、新板及上市改革拟一并征求意见

42080 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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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文 智通财经资讯编辑。

港交所行政总裁李小加近日表示,市场环环相扣,因此应该将创业板、第三板、上市决策架构等一并研究,并展开全面谘询,目前正与监管机构讨论,希望今年能有进展。

监管层发现:一小撮投资者在多只创板IPO中为首要承配人

根据证监会发布的消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一直监察在上市后股价波幅异乎寻常的创业板股份。

在2015年上市的所有创业板股份的首日股价升幅平均为743%,而在2016年上半年上市的创业板股份的相应升幅则平均为454%。相比之下,主板股份的升幅分别为5%及15%。在2015年首日升幅最大的十只创业板股份中,有一半的股价在一个月内从最高位急跌逾90%。平均来说,在2015年上市的创业板股份的成交价在一个月内从最高位下跌47%。

近期于创业板上市的股份的首日股价虽然急剧变动,但成交薄弱。平均来说,在2015年上市的所有创业板股份的首日成交额比率2为13%,而在2016年上半年上市的创业板股份的相应比率为15%。相比之下,主板股份的比率分别为42%及61%。

几乎所有在创业板的首次公开招股都仅以配售方式进行。许多于创业板上市的股份都出现股权高度集中及股东基础狭窄的情况。平均来说,在2015年全年及2016年上半年于创业板上市的首次公开招股中,首25名承配人合共取得提呈配售股份的96%,而整体发行的平均承配人数目为135。

监管层关注到, 绝大多数获提呈发售的股份均分配给一小部分涉及改交易的配售代理,而这些配售代理只将股份配售给少数承配人(首要承配人)。而剩余发售股份则分成少量(往往才一手或者两手)配售给大批的承配人。尽管承配人数超过了100人(《创业板上市规则》的规定人数),但实际上导致股权高度集中在首要承配人手中。

而且,有“一小撮投资者”多次在表面上并无关联的创业板首次公开招股中成为首要承配人。证监会及联交所均认为,这种行为有损市场的公平、秩序和有效性。

证监会指出:100名公众人士持股为“必要但不充分条件”

《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1.23(2)条中说明,创业板股票上市时,需由不同方面的人士持有。为了作出指引,要求公众持有的股本证券须最少由100人持有。

证监会在新的声明中重申,这100名公众人士持有的最低要求,“纯粹是作为指引”,仅符合了最低要求,并不表示已经履行了规定。如果股权过度集中,即使满足了最低要求,也不能证明满足了营造公开市场的必需条件。

证监会还表示,在配售中代为他人认购的配售代理,不能被视为独立承配人。今后监管方在评估上市条件的时候,要考虑这个情况。

证监会重申:有利益关联的承配人不得视为“公众人士”

根据规定,申请IPO的股票中,“公众人士”必须有持股下限,也就是有个最低的百分比,不能少于这个百分比的股票。

证监会重申,凡收取《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1.23(11)条附注2所指人士的任何利益(无论直接或是间接,资助或是其他方式)的承配人,都不能算“公众人士”,这类人士持有的股份也不能看作是“公众人士持有”。

《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1.23(11)条附注2规定:“无论何时,本交易所不会视以下人士为「公众人士」(the public):(a) 就中国发行人以外的及中国发行人任何附属公司以外的发行人而言,该发行人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董事、行政总裁或主要股东,或任何该等人士的紧密联系人;或 (b) 就中国发行人而言,该中国发行人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发起人、董事、监事、行政总裁或主要股东,或任何该等人士的紧密联系人。此外,本交易所亦不会视任何由上述人士持有的股份为「由公众人士持有」(in public hands)。”

此外,新申请人不可就其建议配售的任何证券向任何承配人提供价格上或其他方面的优惠条款或待遇,除非上市文件内已就有关条款或待遇作充分披露。

李小加:今年创业板、上市决策架构、第三板一并开展全面谘询

去年香港开展了上市改革咨询,目前虽已完结,但香港证监会表示,因收集的意见较多(反对声音也较多),故需要更多时间整理,暂时不做披露。

智通财经了解到,去年年中,港交所曾表示希望在下半年就创业板检查作谘询,但其后也无疾而终。

李小加近日在谈及这个问题时指出,创业板检讨实际上牵涉三个主要问题:分别是配售模式、门槛及转板机制,但该三个问题与创业板的定位息息相关,继而又会与上市决策架构,及拟推出的第三板扯上关系,各方环环相扣,故港交所希望能展开一个覆盖上述问题的全面谘询,以提高效率。

港交所2017年工作展望中明确,港交所将在主板和创业板之外设立新板(即第三板),以提升香港金融市场的竞争力,但现在仍未有明确时间表。

谈及新板,李小加解释称,第三板须审视目标用户的问题,例如更弹性政策以吸引国际企业、较宽松门槛以吸引新兴行业公司、引进同股不同权以吸引非标准投票权架构公司,不过详情仍须与监管机构继续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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