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福(06868)发布公告,根据两岸投资法规,台湾投资者(包括个人及企业)通过其所控制的公司于中国进行直接或间接投资须经台湾投审会事先批准。然而,倘所有台湾投资者于单一中国实体中累计投资总额不超过100万美元时,将允许于向该中国企业作出投资后6个月内向台湾投审会提交事后备案。
诚如招股章程所披露,该公司拥有多位台湾创办人,即李瑞河、曾明顺及李世伟,及81位台湾原投资者,彼等将在该公司将其股份在联交所主板上市的所得款项注入该公司的中国附属公司时须遵守上述两岸投资法规。
公告称,于2016年7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6个月内,该公司并无将上市所得款项注入中国附属公司。该公司欣然宣布其于2016年7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6个月内全面遵守上述两岸投资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