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福(06868)公告称,如招股章程所披露,公司拥有多位台湾创办人,即李瑞河、曾明顺及李世伟,及81位台湾原投资者,彼等将在公司将其股份在联交所主板上市的所得款项注入公司的内地附属公司时须遵守两岸投资法规。
经向台湾创办人及81位台湾原投资者审慎查询后,公司宣布于截至2016年6月30日6个月已全面遵守两岸投资法规。于该6个月,公司曾一次将上市所得款项注入内地附属公司,并已取得事先批准。就所取得的事先批准而言,向内地附属公司注入的上市所得款项金额为1300万美元。
根据两岸投资法规,台湾投资者(包括个人及企业)通过其所控制的公司于内地进行直接或间接投资须经台湾投审会事先批准。然而,倘所有台湾投资者于单一内地实体中累计投资总额不超过100万美元时,将允许于向该内地企业作出投资后六个月内向台湾投审会提交事后备案。
据悉,公司将于各财务期间结束后每半年刊发一次公告,以披露台湾创办人及81位台湾原投资者是否已就注入上市所得款项向台湾投审会取得相关批文。公司将继续尽力就台湾投审会的备案或申报责任的要求与现有台湾投资者适时进行必要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