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法的修订有哪些影响?

29465 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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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10月16日,央行起草《商业银行法(修改建议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法规于1995年施行,2003、2015年两次修订,目前大量条款已不适应实际需求,修订工作此前已列入2020年立法工作计划。

投资要点

扩充商业银行法的适用范围:旧法规的适用范围仅为商业银行及信用社,而2020年6月末我国已有4607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其中商业银行合计1655家,还包括开发性/政策性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社等各类机构。本次新法规一方面将各类实质性办理银行业务的机构统一纳入适用范围,落实功能监管原则;另一方面明确了村镇银行的法律地位(因为村镇银行2007年才开始试点设立),也为未来出现的新型商业银行预留法律空间(例如已有实践的投资管理型村镇银行)。

限制区域性银行的经营范围可能影响互联网贷款:新法规首次明确要求城农商行、村镇银行等区域性银行未经批准不得跨区域展业。但近年来,互联网贷款快速发展,许多区域性中小银行与互联网巨头合作,跨区域投放个人消费或经营性贷款(联合贷或助贷模式),而此前出台的互联网贷款新规虽然提及“应审慎开展跨辖区业务”,但并未明确禁止。我们判断,对互联网贷款的总体监管力度未来可能有所收紧,中小银行异地放贷也可能会受到一定限制,但目前政策仍有不确定性。

保留不得从事信托和券商业务的条款:前期市场非常关注商业银行未来获取券商牌照的可能性,本次新法规保留了“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的条款,和旧法规完全一致。但是,我们判断这并不能证明商业银行未来没有可能性参与证券业务,因为理论上仍可能通过设立子公司参与,且新法规也保留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表述。

建立差异化监管机制利好核心银行:新法规要求根据商业银行的资产负债规模、风险水平、系统重要性等因素实施差异化监管,涉及风险指标、公司治理、信息披露等各方面。我们认为差异化监管是必然趋势,未来行业总体监管力度仍然严格,但经营质量优异的头部银行将面临相对友好的监管环境,这有利于提升经营效率和核心银行股的估值。

禁止过度放贷、捆绑销售等业务行为:本次新法规增添了对客户权益的保护,要求不得提供明显超出客户还款能力的授信,不得对产品和服务实行强制性搭配销售等。近年来,商业银行实践中确实存在不少激进经营行为,诸如过度授信造成风险滞后爆发、在银行信贷业务中强制搭配销售保险/存款/理财等产品等,此类经营行为常见于银保监会的行政处罚案例。未来新法规约束下,商业银行经营将更加审慎保守。

完善分类准入条件及股东资质:新法规大幅提升全国性银行、城商行、农商行的注册资本限额分别至100亿、10亿、1亿,并对控股股东及主要股东(持股5%以上或对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资质提出诸多要求及禁止情形。近年来监管层处置金融风险成效显著,诸如包商银行、锦州银行等风险资产得到妥善处置,未来对银行股东管理将持续严格。

投资建议:四季度积极看好银行股估值修复,重点推荐平安银行/招商银行/常熟银行/宁波银行。在宏观经济复苏、货币政策趋向常态化的环境下,商业银行经营行为和监管态度也趋向常态化,当前外部环境的新变化明确有利于银行利差、利润增速等基本面指标的表现,四季度积极看好银行股估值修复。考虑三季报临近,重点推荐经营质量优异但估值较低的平安银行,同时推荐资产质量卓越的招商银行(03968)、宁波银行,以及上半年受宏观环境影响较大的小微信贷龙头常熟银行。

风险提示:1)银行利润持续显著下滑;2)宏观经济走势不及预期造成银行资产质量承压;3)银行贷款利率持续下行,利差快速收窄。

(编辑:李国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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