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采限价怎么定?为何引入 1.8 倍机制?官方回答来了

19222 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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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主导的带量采购已经顺利开展到第三批,从试点的最低价独家中标到后面的制定限价允许多家中标,规则越来越完善,但是集采中标的价格却屡创新低,随之而来的是企业利润严重压缩。

近期,国家医保局在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 1680 号建议的答复中,对于确保合理利润,完善药品集中采购规则做了答复。

首先,关于企业利润

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并未刻意压缩企业的合理利润,降价空间主要来自以下三方面。一是通过带量采购「确保使用」,企业已经获得了采购量承诺,不必再为药品进医院而公关,营销费用大幅度节约。二是「确保回款」极大缩短了医疗机构结算药品货款的周期,减轻了企业资金成本。三是中选产品的市场销量迅速扩张,生产成本得到分摊,平均成本更低。总的来说,是通过改革释放了制度性成本,打开了降价空间。

开展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完善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因此始终坚持符合条件的企业「自愿参与、自主报价、公平竞争」,政府不干预企业参加集采以及具体报价,充分尊重企业意愿,尊重市场规则。政府的作用在于通过制定规则和组织集中采购,提高市场竞争效率,更迅速、更准确地发现价格。

其次,关于集采规则

医保局表示,在研究和制定国家集采规则过程中,高度重视并充分听取了企业和专家意见,也在历次集采中不断优化完善采购规则。

其中,在合理设置低价药品限价方面,医保局也在不断完善规则,一方面,最高有效报价是有一定成交量的历史实际交易价格,而非政府制定,另一方面,在第二、三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时,为均衡区域间价格水平,避免中选价格差距过大,在中选价格中明确了中选品种价差不超过 1.8 倍。

为了防止非理性竞争行为,联采办专门明确当企业报价降幅大于等于 50%(以《采购品种目录》对应规格最高有效申报价为基数进行计算)时,即使价差超过 1.8 倍仍可中选,这实际上是为了让更多企业中选,促进理性报价的保护性措施,如果没有这一条款,中选价格将会更低,会有更多企业落选。在实践操作中,参与企业都较好地理解并支持引入这一条款。

下一轮集采入围品种方面

在医保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 1680 号建议的答复中明确表示,关于确定入围品种方面,将不断完善规则,坚持「应采尽采」,在防范垄断和供应风险的前提下,将符合采购条件的品种纳入采购范围。

下一步,将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全面实行药品、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的要求,坚定不移推动改革,推进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常态化制度化,不断完善采购规则,加快推动集中带量采购成为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采购的主导模式,扩大改革效应。

编辑:(庄东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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