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通财经APP获悉,近日,金融发展局持续检讨《证券及期货条例》(第 571 章)第十五部有关香港的披露权益制度的发展。基于金融服务业普遍认为难以遵从香港现有的披露权益制度,并且动辄面对因技术性犯规而误堕法网的高风险。为着长期更有效的监管,报告提出共18 项建议,望改善披露权益制度的同时,亦不削弱市场透明度。
当中包括:
1.预托证券 – 理清与托管银行及可能享有的豁免条件(被动受托人和获豁免保管人)可能有关的一般披露要求。
2.集体投资计划–退休金及公积金计划、合资格海外计划 – 扩阔此等计划的豁免条件。
3.担保受托人业务 – 允许担保受托人在指定情况下合并享有被动受托人豁免及获豁免的保证权益。
4.核准借出代理人的豁免 – 理清并简化(如合适)核准借出代理人豁免。
5.全球托管 – 扩大以信托或合约形式持有证券的托管人权益豁免的范围。
6.有限责任合伙企业 – 使所有集体投资计划(包括有限法律责任合伙、单位信托及投资公司)的权益披露要求一致。
7.投资经理 – 简化对投资经理及其代表的披露要求,以避免双重计算。
8.汇总豁免 – 将适用于控股公司的汇总豁免范围扩大至涵盖合资格投资经理、托管人或受托人的某些业务,以及扩大核准司法管辖区名单。
9.衍生工具 – 就衍生工具(尤其是结构复杂的衍生工具)提供更多的披露权益指引。
10.权益性质改变 – 提供构成「权益性质改变」的示例。
11.证券交易商的过渡权益 – 扩大豁免至适用于集团公司,以避免双重计算。
12.权益计算的截止时间 – 计算权益时允许使用全球截止时间,而不是香港交易日的收市时间。
13.H 股和 A 股 – 为诸如沪港通、深港通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计划下的 A 股和 H 股等新产品提供更多指引和释义。
14.包销 – 为首次公开发售下行使超额配发权(增售选择权)提供指引。
15.就微不足道的改变批给豁免 – 减低该豁免的复杂性,以使其符合此豁免减少合规负担的政策原意。
16.全资拥有公司的豁免 – 使豁免的适用情况更为灵活,将豁免范围扩展至适用于首次公开发售时所要求的「首次」申报。
17.交易日/交收日 – 加强股票借贷制度下的汇报机制。以及
18.无纸化证券市场 – 在拟议的无纸证券市场模式下就相关的披露权益处理予以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