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合理界定优质企业标准 提升外债管理的精准有效性

220 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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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通财经APP获悉,3月14日,发改委就《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支持优质企业借用中长期外债 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提出,合理界定优质企业标准,提升外债管理的精准有效性。从符合 56 号令等有关规定要求、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主要经营财务指标处于行业或区域领先地位、国际信用评级为投资级(BBB-及以上)或国内信用评级为AAA,以及近三年无境内外债务违约、无违法违规或失信、财务报表符合要求等方面,对适用优质企业外债管理的企业进行界定。

原文如下:

关于向社会公开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支持优质企业借用中长期外债 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持续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提升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支持优质企业更好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充分发挥外债资金服务高质量发展、提升国际循环质量和水平的积极作用,我们起草形成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支持优质企业借用中长期外债 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支持优质企业借用中长期外债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各中央管理企业和金融机构:

为持续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提升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支持优质企业更好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充分发挥外债资金服务高质量发展、提升国际循环质量和水平的积极作用,现就优质企业借用中长期外债(以下简称“借用外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积极支持行业地位显著、信用优良、对促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带动引领作用的优质企业借用外债。现阶段重点支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业:

(一)符合《企业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23年第56号令)等有关规定要求;

(二)生产经营符合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

(三)主要经营财务指标处于行业或区域领先地位;

(四)企业国际信用评级为投资级(BBB-及以上)或国内信用评级为 AAA;

(五)最近三年,(1)未发生境内外债务违约且不存在处于持续状态的延迟支付本息事实;(2)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纳入失信黑名单;(3)财务报表未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如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的,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

二、对于优质企业申请办理外债审核登记,实行专项审核,适当简化相关要求,加快办理流程:

(一)企业可提交包含子公司在内的计划性合并外债额度申请;

(二)申请借用国际商业贷款,暂无法提供已签署贷款协议、仅提供贷款机构意向性文件的,可予“容缺办理”;企业应在首次提取贷款后向我委报送信息时,补充提供相关贷款协议;

(三)申请发行境外债券,暂未确定主承销机构的,可予“容缺办理”;企业应在每笔境外债券发行结束后向我委报送信息时,补充提供主承销机构尽职调查报告和真实性承诺函;

(四)国内信用评级为 AAA 且国际信用评级达到 A-及以上的企业,申请材料中的专业机构法律意见,可由企业内部法律或合规部门出具。

三、企业申请办理外债审核登记时,应同时说明适用优质企业外债管理的理由,并提供相关支持性材料。

四、我委将结合企业申报材料统筹考虑,积极支持各类所有制的优质企业借用外债,并将根据国家宏观调控、产业政策及全口径外债情况,适时调整优质企业界定标准。

五、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可结合地方实际,主动服务,积极支持和指导区域内优质企业稳定发展预期、增强发展信心,合理开展中长期外债融资,引导企业将外债募集资金用于配合落实国家重大战略、助力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六、我委将加强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持续完善优质企业借用外债事中事后监管,切实防范外债风险。

(一)联合有关部门和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建立协同监管机制,对企业借用外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优质企业借用外债情况进行抽查,重点核查企业外债额度使用率,外债资金是否按要求募集使用,借用外债信息是否按规定及时履行报送程序等。

(三)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充分发挥属地管理优势,加强对辖区内优质企业外债募集资金投向的监督检查,确保外债资金依法合规使用,实施偿债能力动态监控和风险预警,督促企业做好偿还本息准备,科学有效防范外债风险。

七、我委对优质企业的任何表述以及我委对其借用外债所作的任何决定,主要基于企业对外公开信息,均不表明对企业的经营风险、偿债风险、诉讼风险以及相关外债风险或收益作出判断和保证。投资者或贷款机构应进行独立决策并自行承担风险。

八、房地产企业及承担地方融资职能的地方国有企业申请办理外债审核登记,仍按原有规定进行管理。

九、本通知自 2024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截至2029年X月X日。

本文编选自“国家发改委”官网,智通财经编辑:杨万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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