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欣氟材(002915.SZ)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

167 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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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通财经APP讯,中欣氟材(002915.SZ)发布公告,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下达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浙江中欣氟材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91号)。

经查,中欣氟材全资子公司福建中欣氟材高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宝科技)会计政策变更未经审议且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自2021年2月起对高宝科技存货成本核算方法进行调整,由原来的将生产成本在主产品和副产品之间进行分配调整为副产品不分配成本。公司对该会计政策变更未履行审议程序,也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此外,公司还存在收入、成本、费用确认不规范,内部控制不规范等问题。

公司及相关人员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四条规定,公司时任董事长陈寅镐,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袁少岚,总经理王超对上述违规行为应承担主要责任。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分别对公司及以上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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