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证券(06099)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604 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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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明森 智通财经编辑

智通财经APP讯,招商证券(06099)发布公告,2022年9月5日,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2]143号),主要内容如下:中国证监会对本案已调查完毕,依法拟作出行政处罚。

据悉,该公司担任中安科股份有限公司(中安科)(原名上海飞乐股份有限公司、中安消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项目(该项目)的独立财务顾问,项目主办人为陈轩壁和俞新平。

经中国证监会另案查明,中安消技术有限公司(中安消技术)未及时提供真实、准确的盈利预测信息和虚增2013年营业收入,导致中安科公开披露的重大资产重组文件存在误导性陈述、虚假记载。中安消技术将“班班通”项目计入2014年度《盈利预测报告》,在“班班通”项目难以继续履行的情况下,未及时提供真实、准确信息,导致提供给中安科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存在误导性陈述,致使重组置入资产评估值严重虚增,中安科据此虚增评估值发行股份,严重损害了上市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

该公司制作、出具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对相关盈利预测、置入资产评估值均有引用,存在误导性陈述。该公司未对“班班通”项目予以必要的关注,未对“班班通”项目中标情况和实际进展情况予以审慎核查,对制作、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引用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未进行充分核查和验证。

中国证监会认为,该公司作为该项目的独立财务顾问,履职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导致出具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存在误导性陈述,且后续在并购重组当事人发生较大变化对本次重组构成较大影响的情况时未能予以高度关注,未按照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涉嫌违反《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54号)第三条、第十九条第四项、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和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和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财务顾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财务顾问及其财务顾问主办人或者其他责任人员所发表的专业意见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并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以及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所述情形。项目签字人陈轩壁、俞新平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对投资者赔付情况,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拟决定:

「一、责令招商证券改正违法行为,没收业务收入人民币3150万元,并处以人民币3150万元罚款;二、对陈轩壁、俞新平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人民币5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中国证监会拟对该公司及相关人员实施的行政处罚,该公司及相关人员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公司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目前该公司的经营情况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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