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通财经APP获悉,4月15日,证监会发布对东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权变更申请文件的反馈意见。其中指出,根据申请材料,拟入股股东南京建邺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邺城建)主要业务为城市基础设施及市政公用事业项目建设等,截至2020年末,建邺城建资产负债率为83.81%、累计未弥补亏损为2.22亿元。对此,证监会要求建邺城建补充说明入股该公司是否符合《关于加强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7号)中“立足主业,服务实体经济”、“审慎经营,避免盲目扩张”等规定。
全文如下:
东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股权变更申请文件反馈意见
东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现对你公司股权变更申请文件提出反馈意见,请你公司在30个工作日内对下列问题逐项落实并提供书面回复和电子文档。我会收到你公司的回复后,将根据情况决定是否再次向你公司发出反馈意见。如在30个工作日内不能提供书面回复,请向我会提交延期回复的申请。若对本反馈意见有任何问题,请致电我会证券基金机构监管部审核员。
一、根据申请材料,本次拟入股的6家法人股东均为国有企业,请6家法人股东就入股你公司是否已履行完备的国资管理程序(包括资产评估结果是否已履行审批或备案程序)进行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此外,请除江苏新华报业传媒集团有限公司以外的5家法人股东就是否已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完备的内部决策程序进行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二、你公司本次增资拟引入2家员工持股平台,请补充提供员工持股平台各合伙人与其拟出资额匹配的资产证明文件;如已完成向员工持股平台出资的,请提供各合伙人的付款凭证。
三、《关于实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2〕26号)规定,变更持股5%以下股东的,入股股东应当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3年在金融监管、税务、工商等行政机关,以及自律管理、商业银行等机构无不良记录。申请材料显示,阜宁县城市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阜宁城投)2019年被阜宁县国土资源局罚款220万元,请阜宁城投补充提供上述处罚的具体情况,并就是否符合上述规定条件进行说明,相关证明材料作为附件。
四、根据申请材料,拟入股股东南京建邺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邺城建”)主要业务为城市基础设施及市政公用事业项目建设等,截至2020年末,建邺城建资产负债率为83.81%、累计未弥补亏损为2.22亿元。请建邺城建补充说明入股你公司是否符合《关于加强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7号)中“立足主业,服务实体经济”、“审慎经营,避免盲目扩张”等规定。
五、根据申请材料,本次拟入股的6家法人股东可联合提名1名董事,请补充说明联合提名人选的具体确定方式。
六、根据申请材料,你公司此次增资目的之一是为子公司东海瑞京资产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增资,使其净资本等风控指标达标,并恢复正常开展业务,请就子公司目前业务情况以及未来展业规划进行补充说明。
七、请就2家员工持股平台人员构成安排和出资份额确定的合理性进行说明。
八、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拟对你公司进行同比例增资,请按照行政许可办事指南要求,提交出资认购方情况说明材料。
九、请更新提供本次增资扩股各认购方2021年经审计财务报表。
本文编选自“证监会官网”,智通财经编辑:楚芸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