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间债券市场与交易所债券市场互联互通业务暂行办法》发布

262 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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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通财经APP获悉,1月20日,《银行间债券市场与交易所债券市场互联互通业务暂行办法》发布。根据《暂行办法》,互联互通拟在尊重两市场现有挂牌流通模式、现有账户体系及交易结算规则的基础上,通过前台和后台基础设施连接实现订单路由和名义持有,且联通方向包括“通银行间”和“通交易所”。因此,交易所债券市场的机构类专业投资者和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员无需双边开户和改变习惯,即可实现“一点接入”,高效便捷地参与对方市场的债券现券认购及交易。

原文如下:

推动债券市场融合发展,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能力——银行间债券市场与交易所债券市场联合发布互联互通配套办法

1月20日,为构建银行间债券市场与交易所债券市场互联互通(以下简称互联互通)规则基础,保障互联互通业务规范有序开展,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分别简称人民银行和证监会)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两市场基础设施机构)联合发布了《银行间债券市场与交易所债券市场互联互通业务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境内债券市场互联互通机制建设取得重大进展。《暂行办法》的发布,是两市场基础设施机构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战略要求,贯彻人民银行和证监会统一部署,推动境内债市融合发展,提升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的重要举措。

互联互通是银行间债券市场与交易所债券市场(以下简称两个市场或两市场)的投资者通过两个市场相关基础设施机构连接,买卖两个市场交易流通债券的机制安排。近年来,我国债券市场发展迅速,市场规模已跃居全球第二。同时,产品序列日益完整,交易工具不断丰富。但由于历史原因,两个市场的联通融合长期处于较低水平,导致境内债券市场在价格发现、流动性等方面存在不足。为进一步增强债券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党中央、国务院于2020年4月明确提出“推进债券市场互联互通”。人民银行和证监会于2020年7月发布联合公告(〔2020〕第7号),同意两市场基础设施机构开展互联互通合作,并决定由上海证券交易所牵头组织两市场基础设施机构,联合推进机制建设各项具体工作。

《暂行办法》既是对联合公告的具体落实,也是互联互通机制的基本业务规则。《暂行办法》全文共51条,内容涵盖原则规定、通用规则、具体安排、监测监管等,明确了机制总体安排和业务要点,并为下位规则提供了制定依据和制度空间。根据《暂行办法》,互联互通拟在尊重两市场现有挂牌流通模式、现有账户体系及交易结算规则的基础上,通过前台和后台基础设施连接实现订单路由和名义持有,且联通方向包括“通银行间”和“通交易所”。因此,交易所债券市场的机构类专业投资者和银行间债券市场成员无需双边开户和改变习惯,即可实现“一点接入”,高效便捷地参与对方市场的债券现券认购及交易。

《暂行办法》系以境内债券市场的规律和特点为依归,历经多轮意见征求和调整完善而形成,其内容充分体现了如下原则思路:一是全面覆盖。规则条文实现了对业务范围和业务环节的全面覆盖,以为机制运行提供充足的原则性依据。二是平稳实施。以求同尊异为原则推进制度构建,通过微观设计稳妥推进机制创新。三是务求实效。着力实现管制适度和服务优化,更好发挥互联互通服务实体经济的实际效能。四是防范风险。强化对异常交易等行为的监管和打击,确保机制实现健康长远发展。

以《暂行办法》的发布为基础,实现互联互通的落地实施,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战略意义:一是有助于便利债券跨市场发行与交易,促进资金等要素自由流动,形成统一市场和统一价格,为货币政策顺畅传导和宏观调控有效实施奠定坚实基础,并可进一步推动人民币国际化。二是有利于提升我国债券市场基础设施服务水平和效率,推动构建以客户为中心、适度竞争的债券市场基础设施服务体系,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

下一步,两市场基础设施机构将在人民银行和证监会指导下,以联合公告和《暂行办法》为基本依据,以“稳妥有序、风险可控”为总体原则,继续全力推进技术系统开发、合作协议签署等各项工作,以明确并完善业务运行具体安排,力争实现机制如期落地。同时,根据联合公告,在互联互通机制实现的同时,国家开发银行和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在华外资银行以及境内上市的其他银行,可以选择通过互联互通机制或者以直接开户的方式参与交易所债券市场现券协议交易。因此,交易所债券市场也将针对上述银行的直接参与事宜,积极稳妥地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本文选编自微信公众号“上交所发布”;智通财经编辑:徐文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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