盟升电子(688311.SH)因内幕信息登记等问题收到四川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543 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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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展雄 智通财经资讯编辑。为您实时提供最新的公告资讯

智通财经APP讯,盟升电子(688311.SH)发布公告,该公司于2021年12月24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成都盟升电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72号),

“经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情形:

一、内幕信息登记方面你公司上市后至2021年10月25日期间,未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以及《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21]5号)(以下简称《知情人登记制度》)第五条的相关规定。

你公司在对2021年三季报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的档案中,无董事长、董事会秘书书面确认意见,无监事会监督相关资料。在对2020年年报披露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过程中,未对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持续督导人等进行登记。上述行为不符合《知情人登记制度》第七条、第八条的相关规定。同时,你公司未对2020年半年度利润分配议案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不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1]30号)第六条的相关规定。

二、使用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方面

你公司使用募集资金购买的部分收益凭证不能提供保本承诺,持有期限内不能提前兑付,与你公司《关于使用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公告》相关描述不一致,上述情况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第七条以及《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相关规定。

三、财务规范方面

2021年,你公司子公司个别销售合同约定的收入确认时点与公司实际确认时点不一致,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十三条的规定。

你公司披露的2020年年度报告,在民用境外销售的收入确认政策描述中,仅介绍了离岸价(FOB)销售模式。但部分销售实际以出厂售价(EXW)模式作为收入确认依据,存在会计政策描述不完整情况,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第六章(四)的相关规定。

2020年你公司未对发出商品进行减值测试,未在资产负债表日确定其可变现净值,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第十五条、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的规定。

公司以上财务不规范行为,不符合《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相关规定。

根据《知情人登记制度》第十六条、《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监督管理措施后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你公司应吸取经验教训,杜绝再次发生类似事件,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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