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通财经APP讯,庄园牧场(01533)公布全资子公司政策性搬迁的进展,根据《青海省湟水流域污染防治条例》、《青海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等相关要求,公司全资子公司青海圣源牧场有限公司所在地已划入畜禽养殖禁养区,被纳入关闭搬迁范围。青海圣源牧场收到西宁市湟源县人民政府发布的《限期关停通知书》。截至2020年3月西宁市湟源县人民政府未作出任何实质性补偿决定,也未与青海圣源牧场签订补偿协议。为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和整体利益,青海圣源牧场向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行政起诉状。
公司近日收到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青01行初27号行政判决书。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部分的主要观点为:
1、虽然被告西宁市湟源县人民政府根据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青01 行初16号生效判决,以复函形式对原告青海圣源牧场补偿申请履行了职责,但是其2020年11月30日作出的《湟源县人民政府关于青海圣源牧场有限公司关闭搬迁处置事宜的复函》主要证据不足,且对原告青海圣源牧场补偿申请事项未作出全面、完整地回应,属明显不当。故原告青海圣源牧场提出撤销《复函》的诉讼请求成立。
2、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考虑到案涉政府关闭搬迁方案中未规定具体的补偿范围及标准可供参照,更鉴于在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期间,原被告双方仍愿意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从实质解决争议、减少当事人诉累、节约国家司法和行政资源的角度,被告西宁市湟源县人民政府应本着及时、全面补偿原则,重新作出补偿决定。
基于以上观点,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一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1、撤销被告湟源县人民政府于2020年11月30日作出的《湟源县人民政府关于青海圣源牧场有限公司关闭搬迁处置事宜的复函》; 2、责令被告湟源县人民政府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原告青海圣源牧场有限公司重新作出补偿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