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药品监管局就《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增加未主动申请取消备案的情形

328 11月23日
share-image.png
智通编选 挖掘最有价值的港股热点信息,捕捉最有魅力的资本市场动向。

智通财经APP获悉,11月23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就《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修正案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增加未主动申请取消备案的情形。

全文如下: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稿)

一、  将“医疗器械上市许可持有人”统一修改为“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将“境外持有人指定的代理人”统一修改为“境外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指定的我国境内企业法人”;将“卫生行政部门”统一修改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二、  将第四条第一项修改为:“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是指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办理医疗器械备案的企业或者研制机构。”

三、  将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未按照本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及时采取有效风险控制措施、不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关调查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要求其停产整改,必要时采取停止产品销售的控制措施。”

四、  将第七十条修改为:“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一)未主动收集并按照时限要求报告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

(二)瞒报、漏报、虚假报告的;

(三)未按照时限要求报告评价结果或者提交群体医疗器械不良事件调查报告的;

(四)不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监测机构开展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关调查的。”

五、  将第七十一条修改为:“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一)未主动收集并按照时限要求报告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

(二)瞒报、漏报、虚假报告的;

(三)不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监测机构开展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相关调查的。”

六、  将第七十二条修改为:“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未按照要求开展再评价、隐匿再评价结果、应当提出注销申请或者取消备案而未提出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七、  删去第七十九条。

八、  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编选自“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智通财经编辑:黄晓冬。

相关阅读

可孚医疗(301087.SZ):明年将继续在已布局的省份加大开店密度并考虑开发新省份 吉芮医疗年产能25万台南通生产基地已投产

11月18日 | 陈筱亦

港股收盘快报(11.15)|恒指收涨0.25% 生物技术、医疗设备及SaaS概念板块涨幅居前

11月15日 | 庄东骐

启灏医疗宣布完成数千万元B轮融资

11月15日 | 刘家殷

WIRGESUND宣布完成数百万元天使轮融资

11月15日 | 刘家殷

港股异动︱鹰瞳科技-B(02251)涨超4% AIRDOC-AIFUNDUS(2.0)正式进入临床试验阶段

11月12日 | 庄东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