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修订协议转让办理规则 全面推广电子化让数据“多跑腿”

312 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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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通财经APP获悉,10月22日,深交所发布并实施修订后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及其配套办理指南,继2020年7月改进优化办理服务之后再次打出“减负增效”组合拳,落实两项上位法规最新规定、全面推广电子化办理模式、取消三项材料要求,进一步提升协议转让业务办理便利化、规范化水平。将全面推广电子系统,推动“数据跑腿”代替“办事人跑腿”。

全文如下:

  深交所修订协议转让办理规则 全面推广电子化让数据“多跑腿”

为贯彻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做好与上位新规有效衔接,10月22日,深交所发布并实施修订后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办理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及其配套办理指南,继2020年7月改进优化办理服务之后再次打出“减负增效”组合拳,落实两项上位法规最新规定、全面推广电子化办理模式、取消三项材料要求,进一步提升协议转让业务办理便利化、规范化水平。

全面推广电子系统,推动“数据跑腿”代替“办事人跑腿”。为进一步提高业务办理便利性,2020年底,深交所按照稳妥推进、分步实施的原则,在现场、邮寄等办理方式基础上,试行协议转让电子化办理,实现从提交材料、问题反馈到费用缴纳全流程电子化,办理进度实时可查,办事人“一次都不用跑”即可办成办好。目前,协议转让电子化办理已日趋完善,此次在《指引》层面予以确立,并在配套指南详细说明办理流程,以全面推广电子系统,推动办理模式实现从“办事人跑腿”到“数据跑腿”的转变。同时,为有效防控业务风险,要求办事人签署保证电子与纸质文件一致的承诺函,并邮寄全套办理材料以供存档。

持续精简办理材料,提升市场主体获得感满意度。《指引》贯彻深化“证照分离”改革精神,明确对于可通过公开的政府官方渠道进行网络核验的营业执照等证照类文件,原则上不再要求办事人提交,并相应取消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协议转让公告文件三项材料要求,改由办事人填写相关信息,深交所通过公开网站核验,进一步减轻市场主体负担。

优化完善办理情形,确保上位新规得到有效落实。《指引》衔接证监会新修订的《证券市场禁入规定》,明确转让双方任意一方被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不得在证券交易场所交易证券的市场禁入措施的,不予办理协议转让,但符合豁免条件的除外。贯彻最高院、最高检、公安部及证监会等四部委《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冻结上市公司质押股票工作的意见》,新增在经法院准许的情况下,可通过协议转让处置被司法标记股票,助力完善质押股票处置流程,持续化解股票质押风险。

高质量发展是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的主题主线。深化“放管服”改革是资本市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提升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和必然要求。下一步,深交所将继续在证监会领导下,坚持“开明、透明、廉明、严明”工作思路,秉承“市场至上、服务为本”理念,遵循市场化、法治化方向,稳步推进各项改进监管、优化服务政策措施的落地见效,积极回应市场关切,持续完善市场功能,让市场各方拥有更多实实在在的获得感。

本文编选自“深交所”微信公众号;智通财经编辑:黄晓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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