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胎政策新动向:多省增设育儿假,生育最高补贴10万元

1187 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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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三胎政策的落地,各项配套举措备受关注。截至9月29日,多地出台三孩政策相关支持文件。有的地方每年父母可增加30天“育儿假”,有的则最高补贴10万元。

// 贵州:父母每年10天假期,三孩生育费用纳入医疗保障 //

近日,《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提请审议,拟设立父母育儿假。《修正案(草案)》提出,保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女职工婚假、产假和男方护理假不变;设立父母育儿假,3周岁以下婴幼儿的父母双方每年享受育儿假各10天。

另外,据贵州省医疗保障局消息,贵州近日出台了《省医保局办公室关于做好支持三孩生育政策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明确自2021年5月31日起,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生育三孩的,将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各项待遇。参加生育保险男职工的配偶,未就业且未参加基本医保的,其生育医疗费用纳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范围,具体标准由各统筹地区根据本地实际合理确定。

// 四川:父母每年各10天育儿假,发放育儿补贴金 //

近日,四川省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决定明确, “子女三周岁以下的夫妻,每年分别享受累计十天的育儿假,育儿假视为出勤。”同时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用人单位应当保障生育假、护理假待遇落实。”

7月28日,四川攀枝花公布《关于促进人力资源聚集的十六条政策措施》,对按政策生育二、三孩的攀枝花户籍家庭,每月每孩发放500元育儿补贴金,直至孩子3岁。据悉,这是全国首个发放育儿补贴金的城市。

// 安徽:婚假产假延长,父母双方各10天育儿假 //

9月27日,安徽省司法厅发布《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向公众征求意见。该意见稿建议,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公民,除享受国家规定的3天婚假外,增加婚假10天,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给予以下奖励: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基础上,延长产假90天;男方享受30天护理假;在子女6周岁以前,每年给予父母双方各10天育儿假。职工在前款规定的产假、护理假、育儿假期间,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

// 吉林:支持设立父母育儿假,延长产假及护理假 //

近日,吉林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三孩政策”正式落地。其中,明确应当建立育儿补贴制度,完善促进生育的配套支持措施,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增加有关假期的条款,支持设立父母育儿假,延长产假及护理假。

// 湖北武汉:生育三孩费用纳入医保,男职工可享15天护理假津贴 //

据武汉市医保局消息,为支持三孩政策落地实施,自2021年5月31日起,符合政策规定的参保职工生育三孩的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待遇纳入武汉市生育保险支付范围,按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同时,按规定参加武汉市城乡居民的参保人员生育三孩的生育分娩医疗费用同步纳入武汉市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支付范围。如果夫妻两人都按规定缴纳了生育保险,女职工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男职工可享受15天护理假津贴。

// 甘肃临泽:生育最高补贴10万元 //

在9月14日,甘肃省张掖市临泽县人民政府发布《临泽县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解读。对生育一孩、二孩、三孩的常住产妇一次性分别给予2000元、3000元、5000元的生育津贴。二孩每年发放5000元育儿补贴,三孩每年发放10000元育儿补贴,直至孩子三岁。在辖区内公办幼儿园就读,二孩每生每学年给予1000元的资助,三孩每生每学年给予2000元的资助。对生育二孩、三孩的临泽户籍常住家庭,城区购买商品房时给予4万元的政府补助。对于暂未生育的家庭来说,生育三孩后获补贴总额至多可超10万。

// 广东:奖励80天假期 //

9月13日,广东省卫健委发布消息,广东三孩登记,女方可享80天奖励假,男方享受15天陪产假。

// 北京:奖励30天生育假期 //

8月4日,据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消息称,5月31日(含)后按规定生育三孩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生育奖励假30天,其配偶享受陪产假15天。女职工经所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同意,可以再增加假期一至三个月。

// 河南长垣:父母每年各30天育儿假 //

据媒体报道称,针对网民关于三孩优惠政策的咨询,河南省长垣市(县级市)政府26日答复称,一对夫妻(含再婚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年满3周岁前,每年分别给予夫妻双方各30日育儿假,育儿假期间视为出勤。

// 国务院:探索实施父母育儿假 //

国务院日前发布的《中国妇女发展纲要(2021—2030年)》中提到,禁止用人单位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工资、恶意调岗、予以辞退、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推动落实生育奖励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定期开展女职工生育权益保障专项督查。

完善人口生育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推动生育政策与经济社会政策配套衔接。研究推动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费用纳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住房等方面支持政策,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完善幼儿养育、青少年发展、老人赡养、病残照料等政策,形成支持完善家庭基本功能、促进男女平等和妇女全面发展的家庭政策体系,增强家庭发展能力。完善产假制度,探索实施父母育儿假。

其实早在2019年5月9日,国务院就曾发布《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鼓励试行育儿假。此后,不少地区的“育儿假”应运而生。当年11月起实施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妇女权益保障条例》中就提出,鼓励用人单位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0至3周岁期间,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10天共同育儿假。

2020年2月,广州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了《广州市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实施方案》,其中提出:“全面落实产假制度,开展单位试点,探索建立育儿假制度和在职父母的弹性工作制度。”

2019年6月,湖北省卫健委就把咸宁确定为全省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示范试点,也是全省唯一市级示范试点单位。2020年9月15日,湖北咸宁市发布《咸宁市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提出实行“育儿假”,即在落实已有的产休假政策基础上,有条件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可以自主探索实行符合本单位实际的育儿假,婴幼儿父母双方均可申请,假期最长可至婴幼儿年满1岁。

本文选编自 Wind资讯,智通财经编辑:马火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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