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通证券(06837)收到重庆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354 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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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思杰

智通财经APP讯,海通证券(06837)发布公告,2021年9月28日,该公司收到了中国证监会重庆监管局(重庆证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1]5号),主要内容如下:

该公司涉嫌奥瑞德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奥瑞德)持续督导未勤勉尽责一案,重庆证监局已调查完毕,依法拟对公司及相关人员作出行政处罚。

该公司作为西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奥瑞德)重大资产重组并募集配套资金项目独立财务顾问,在执行奥瑞德2017年度持续督导过程中,未对奥瑞德违规对外担保事项保持充分关注,仅执行了询问及检查“三会”记录、用印记录等程序,未获取当期奥瑞德企业信用报告并保存于奥瑞德持续督导工作底稿中,未对当期奥瑞德企业信用报告进行必要的审阅和查看,导致未能发现奥瑞德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事项,未能发现奥瑞德相关信息披露存在遗漏。

奥瑞德及其子公司涉及民间借贷事项违法违规,该公司在奥瑞德已公告奥瑞德及其子公司涉及借款纠纷被提起诉讼的情况下,未保持合理职业怀疑对奥瑞德涉及的民间借贷事项进行充分核查和验证,仅获取了奥瑞德董事会出具的书面声明等内部证据,未获取相关借款合同、起诉状、法院相关法律文书等外部客观证据,未执行向法院及案件代理律师等第三方进行核查的工作程序,未通过法院庭审公开网等公开管道检索有关案件信息,导致未能发现奥瑞德未依法披露其相关重大借款合同及实际控制人占用奥瑞德资金等事项。

奥瑞德未将上述借款纠纷所涉及的借贷资金记入财务帐簿,导致其2017年度财务报表存在虚假记载,且对相关借款、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资金的关联交易和违规提供对外担保等重大事项均未按法律相关规定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也未在2017年年度报告中披露上述事项。该公司未充分履行持续督导义务,涉嫌存在未能勤勉尽责情形,在2018年5月2日出具并由奥瑞德在2018年5月4日披露的《2017年度现场检查报告》和《2017年持续督导意见》存在虚假记载。

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2005年《证券法》第173条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223条所述情形。时任奥瑞德持续督导期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李春和贾文静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该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223条的规定,重庆证监局拟作出以下决定:

“一、责令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改正,没收财务顾问业务收入100万元,并处以300万元罚款;

二、对李春、贾文静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45条、第63条、第64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重庆证监局拟实施的处罚决定,该公司及相关人员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公司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目前公司经营情况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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