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墨龙(00568)收到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397 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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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雨霞 智通财经资讯编辑

智通财经APP讯,山东墨龙(00568)发布公告,有关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山东墨龙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0]70号),公司前董事长刘云龙先生、前执行董事刘民先生、以及前控股股东张恩荣先生收到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刘云龙、刘民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71号)及《关于对张恩荣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72号);及有关公司、公司前董事长刘云龙先生、以及前执行董事刘民先生于2021年6月1日各自收到中国证监会的调查通知书(鲁证调查字[2021]66号、鲁证调查字[2021]69号,及鲁证调查字[2021]70号),据此,因公司涉嫌资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并对上述人员进行调查。

就前述调查,公司于本公告日期收到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1〕12号),主要内容如下:

“山东墨龙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刘云龙先生、刘民先生:山东墨龙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墨龙)涉嫌资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山东墨龙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山东墨龙涉嫌未按规定披露重大事件

截至2020年1月19日,张恩荣是山东墨龙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山东墨龙2.356亿股股份,占山东墨龙总股本的29.53%。2020年1月19日,张恩荣与薛茂林签署协定约定:张恩荣拟将山东墨龙的控制权转让给薛茂林或其指定的收购主体,具体转让股份数量为1.986亿股,占山东墨龙总股本的24.89%;薛茂林向张恩荣支付履约定金人民币5000万元;薛茂林承诺2020年3月底之前确定收购主体;双方在相关券商确定符合收购条件后签署《表决权委托协议》等。1月20日,薛茂林向张恩荣支付上述协议项下定金人民币5000万元。该事项属于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的重大事件。山东墨龙未及时进行披露,直至2020年11月26日才在发布的《关于对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函回复的公告》中涉及了上述转让内容。山东墨龙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刘云龙参与协定签署全过程,并将一份协定带回山东墨龙保存,知悉上述事项并决定不予披露;时任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刘民参与协定签署过程,知悉上述事项并未按规定披露。

上述违法事实,有山东墨龙相关公告、情况说明、协定、银行回单、相关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山东墨龙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上市公司资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资讯披露违法行为。刘云龙、刘民是对山东墨龙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二、山东墨龙发布的三次《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涉嫌存在虚假记载

山东墨龙分别于2020年3月24日、4月24日、4月30日发布《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称“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于本公司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也不存在处于筹画阶段的重大事项”,与事实不符,涉嫌存在虚假记载。山东墨龙上述行为由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刘云龙和时任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刘民共同决定,并由刘民具体组织实施。

上述违法事实,有山东墨龙相关公告、情况说明、相关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山东墨龙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资讯披露违法行为。刘云龙、刘民是对山东墨龙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山东墨龙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35万元罚款。二、对刘云龙给予警告,并处以65万元罚款。三、对刘民给予警告,并处以53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实施的处罚决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覆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

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本公司初步判断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涉及的资讯披露违法行为未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5.1条、14.5.2条、14.5.3条及《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的通知》中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最终以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结论为准。

于本公告日期,公司各项生产经营工作正常,上述事项未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其他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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