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通财经APP讯,万通发展(600246.SH)公告,公司监事薛江莲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北京证监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薛江莲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决定书》”),并即时通知了公司。现将《决定书》内容公告如下:
经查,你作为北京万通新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于2017年12月29日至2018年2月2日期间,存在买卖公司股票、股份转让比例超过你所持有股份总数的25%、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未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在公司业绩预告公告前买入公司股票等行为。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五条、第十三条,以及《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的规定。现对你予以警示,并将相关违规行为记入诚信档案。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