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安芯(01149)公告称, 联交所已按《上市规则》第17项应用指引,将公司列入除牌程序的第二阶段,而公司须于2016年11月30日除牌程序第二阶段届满前至少10个营业日提交可行的复牌建议,以证明公司符合《上市规则》第13.24条的规定。
据悉,香港高等法院已将押后呈请聆讯的日期定于2017年1月20日。
应公司要求,股份继续停牌。
中国安芯(01149)公告称, 联交所已按《上市规则》第17项应用指引,将公司列入除牌程序的第二阶段,而公司须于2016年11月30日除牌程序第二阶段届满前至少10个营业日提交可行的复牌建议,以证明公司符合《上市规则》第13.24条的规定。
据悉,香港高等法院已将押后呈请聆讯的日期定于2017年1月20日。
应公司要求,股份继续停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