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开发(600359.SH)收到新疆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62 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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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炯 智通财经资讯编辑,为您实时提供最新的市场资讯

智通财经APP讯,新农开发(600359.SH)公告,公司于2021年8月19日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1】24号,具体情况如下:

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吴天昊: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你公司2019年度超出年初预计的日常关联交易部分未及时进行审议、披露,涉及金额3912万元,占公司2018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8.39%;你公司2020年度超出年初预计的日常关联交易部分未及时进行审议、披露,涉及金额3432.33万元,占公司2019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7.75%。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0号2007年1月30日)(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二条和第四十八条的规定。

二、你公司存在临时公告披露不准确的情形。你公司于2020年4月30日披露的《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追加确认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超额部分的公告》(2020-020号)中补充确认的关联交易金额为7694万元,实际发生额应为3912万元;你公司于2021年4月10日披露的《新疆塔里木农业综合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追加确认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超额部分的公告》(2021-020号)中补充确认的关联交易金额为6909.57万元,实际发生额应为3432.33万元。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

你公司上述问题,时任董事会秘书吴天昊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未勤勉尽责,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根据《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吴天昊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计入证券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应当充分吸取教训,引以为戒,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的规定,规范运作,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监督管理措施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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