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视频(00082)发布公告,完成的所有先决条件已获达成,附属Smart Token根据第二次认购协议的条款及条件收购亚洲银行约5019.03万股新股份的交易已于2017年4月21日完成,约占亚洲银行已发行股份总数的30.7%。
公告称,Smart Token就第一次认购事项及第二次认购事项支付的总认购价为3680万美元,合共持有亚洲银行(BVI)37.53%股权。
此外,为满足金融服务监察委员会3800万美元的最低资本要求,于2017年4月18日, Sancus Financial已认购亚洲银行配发的200万股新股,总认购价为120万美元,除上述认购事项外,Sancus Financial(作为转让人)及Land Harvest Holdings Limited(作为承让人)已于完成前完成关于40万股亚洲银行股份的转让。
于第二次认购协议后,Holm先生及FHI(作为第一及第二申索人)于2017年1月18日于英属维尔京群岛高等法院针对Sancus Financial、温嘉旋及冯月珊(作为第一、第二及第三被告)提交起诉书,要求赔偿亚洲银行的权益(BVI诉讼)。申索人要求被告就违反Holm先生与被告订立的合约的行为作出赔偿,该合约规定温嘉旋应促使冯月珊及彼与冯女士拥有或控制全部或部分股权的公司(包括 Sancus Financial、FHI及FHL)订立必要的文件,以令Holm先生间接拥有亚洲银行的约22% 权益。
于2016年10月3日,温嘉旋控制的公司Financial Holdings (BVI) Limited就 Holm先生违反HCA 2545/2016合约的行为向Holm先生提出起诉,而Holm先生以FHL不当终止其雇佣为由向FHL提出反诉,要求赔偿超过2500万美元(HK诉讼)。
董事认为,尽管发生BVI诉讼及HK诉讼,考虑到该等公布披露的进行第二次认购事项的理由及裨益,该公司应根据第二次认购协议完成交易。公司将根据上市规则于适当时就BVI诉讼及HK诉讼的发展情况及时作出进一步公布。
该公司谨此强调,亚洲银行及Smart Token均无被牵涉入BVI诉讼或HK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