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林纸(600963.SH)收到湖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458 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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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炯 智通财经资讯编辑,为您实时提供最新的市场资讯

智通财经APP讯,岳阳林纸(600963.SH)公告,公司于2021年7月1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决定书”):《关于对泰格林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关于对岳阳林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关于对叶蒙、李战、钟秋生、易兰锴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现将上述《决定书》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经查,岳阳林纸控股股东泰格林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泰格林纸”)2020年通过月初转出、月末归还的方式累计占用上市公司岳阳林纸资金30.93亿元,月均占用2.58亿元,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一、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十八条,以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会公告〔2017〕16号)第一条的相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湖南证监局决定对泰格林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泰格林纸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切实维护上市公司独立性,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二、上述资金占用事项未经岳阳林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且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行为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以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会公告〔2017〕16号)第一条的相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湖南证监局决定对岳阳林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岳阳林纸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切实规范上市公司资金管控,依法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三、叶蒙作为岳阳林纸董事长、李战作为总经理、钟秋生作为财务总监、易兰锴作为董事会秘书,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维护上市公司利益,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湖南证监局要求以上四人到湖南证监局接受监管谈话。

四、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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