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结算公司:与中国外汇交易中心7月12日推出外币回购业务

947 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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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芸玮

智通财经APP获悉,据中国债券信息网7月12日消息,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与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于7月12日推出外币回购业务(以下简称“本业务”)。进一步拓展外币融资渠道,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本业务现阶段支持外币回购(三方)模式,由中央结算公司作为第三方担保品管理人,根据统一的担保品管理参数进行全流程、自动化担保品管理。中央结算公司将根据市场情况适时调整担保品管理参数。

参与机构在开展外币回购业务前,应签署《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担保品管理服务通用协议》,并提交《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担保品管理服务申请表》。中央结算公司受理后为参与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开通业务资格。

结算安排方面,于北京时间9:00-17:00,外币回购业务首期结算方式为见券付款,到期结算方式为见款付券,外币资金由交易双方自行清算。

中央结算公司外币回购业务模式包括外币回购(三方)、外币回购(质押)和外币回购(买断)。

其中,外币回购(三方)模式是指交易双方只就交易金额、利率和期限等要素达成协议,对应的担保品委托中央结算公司按事先约定的规则进行担保品自动选取、计算、质押,并提供担保品管理服务。

以下为中国债券信息网原文: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外币回购业务指引及担保品管理参数的通知

中债字〔2021〕79号 

相关参与机构:

为进一步拓展外币融资渠道,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与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于7月12日推出外币回购业务(以下简称“本业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格申请

参与机构应根据外币回购业务指引(附件1),签署并提交《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担保品管理服务通用协议》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担保品管理服务申请表》,开通业务资格。

二、业务安排

(一)实现模式。本业务现阶段支持外币回购(三方)模式,由中央结算公司作为第三方担保品管理人,根据统一的担保品管理参数(附件2)进行全流程、自动化担保品管理。中央结算公司将根据市场情况适时调整担保品管理参数。

(二)结算安排。外币回购业务首期结算方式为见券付款,到期结算方式为见款付券,外币资金由交易双方自行清算。

(三)结算时间。北京时间9:00-17:00。

联系人:李媛  021-60813015; 汪菁华 021-60813328

附件:1.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外币回购业务指引

2.外币回购担保品管理参数一览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2021年7月12日

以下为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外币回购业务指引:

1.总则

1.1为推动境内外币回购业务发展,便利市场机构开展业务,根据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1.2开展境内外币回购交易并使用中央结算公司托管的债券作为履约担保的,适用本指引。

1.3下列名词在本指引中定义如下:

1.3.1担保品:是指参与机构开展外币回购业务时提供的托管在中央结算公司的质押债券。

1.3.2担保品管理服务:是指中央结算公司根据参与机构委托和授权,提供担保品选择、计算、质押、盯市、调整、置换、解押及违约处置等服务的行为。

1.3.3中债综合业务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是指由中央结算公司开发、运行及维护的、用于提供各项业务及服务支持的电子计算机处理系统。

1.3.4中债综合业务平台客户端(以下简称“客户端”):是指参与机构与中央结算公司系统联网的、用于进行业务办理、信息查询等的计算机操作平台。

1.3.5出质方:是指提供担保品融入外币资金的参与机构,也称正回购方。

1.3.6质权方:是指接收担保品融出外币资金的参与机构,也称逆回购方。

1.3.7风险敞口:是指以人民币计价的外币回购交易金额。

1.4中央结算公司外币回购业务模式包括外币回购(三方)、外币回购(质押)和外币回购(买断)。

外币回购(三方)模式是指交易双方只就交易金额、利率和期限等要素达成协议,对应的担保品委托中央结算公司按事先约定的规则进行担保品自动选取、计算、质押,并提供担保品管理服务。

外币回购(质押)模式是指交易双方就交易金额、利率和期限以及质押债券等要素达成协议,中央结算公司对交易指定的担保品进行质押,并提供担保品管理服务。

外币回购(买断)模式是指交易双方就交易金额、利率和期限以及标的债券达成协议,同时双方还可协商设定保证金或保证券。中央结算公司对交易指定的标的债券进行过户,对保证券进行质押(若有),并提供担保品管理服务。

2.业务资格申请

2.1账户管理

外币回购业务参与机构(以下简称“参与机构”)应在中央结算公司开立债券账户,账户管理依照《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账户业务指引》等相关规定执行。

2.2业务资格申请

参与机构在开展外币回购业务前,应签署《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担保品管理服务通用协议》(以下简称“《通用协议》”),并提交《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担保品管理服务申请表》(见附件1)。中央结算公司受理后为参与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开通业务资格。

3.担保品管理参数

外币回购业务担保品管理参数包括:担保品范围、质押率、质押顺序、担保品价值计算基础值、质押超额率、敞口差值比例等,具体参照《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担保品管理服务指引》。

外币回购(三方)模式下,中央结算公司将确定相关担保品业务参数方案并向市场披露。中央结算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动态维护外币回购(三方)担保品管理参数。

4.首期结算

4.1交易达成

外币回购(三方)模式下,交易双方需明确交易金额、融资利率、融资期限、转换汇率、首到期结算日、首到期结算金额等,无需约定具体担保品信息。

外币回购(质押)模式和外币回购(买断)模式下,交易双方还需明确具体担保品或标的债券等信息。

4.2结算指令确认

中央结算公司系统根据交易数据生成外币回购结算指令,交易双方确认结算指令后生成首到期合同,进入结算流程。指令确认后,外币回购交易不可撤销。

若至首期结算日日终,交易双方仍未完成指令确认,该指令作废处理。

4.3结算方式

外币回购业务首期结算方式采用见券付款。

4.4质押/过户

4.4.1 外币回购(三方)模式下,首期结算日,中央结算公司系统根据首期结算合同以及担保品管理参数,自动完成担保品的选取、计算和质押。

4.4.2 外币回购(质押)模式下,首期结算日,中央结算公司系统根据首期结算合同,完成担保品质押。

4.4.3 外币回购(买断)模式下,首期结算日,中央结算公司系统根据首期结算合同,完成标的债券过户和保证券质押(如有)。

4.4.4 若至首期结算日日终,出质方担保品或标的债券仍不足额,则首期结算失败。

4.5付款确认

质权方在确认券足并付款后,通过客户端进行付款确认,完成首期结算。日终仍未完成付款确认,则首期结算失败。

5.到期结算

5.1结算方式

外币回购业务到期结算方式采用见款付券。

5.2收款确认

到期结算日,质权方在收到出质方还款后,通过客户端进行收款确认。

5.3宽限期

到期结算设置宽限期。若由于资金划转延迟、节假日调整等原因导致当日无法完成收款确认的,质权方可在规则允许的宽限期内进行收款确认。若超出宽限期限后仍未进行收款确认,则到期结算失败。宽限期详细设置天数由中央结算公司另行通知。

5.4解押/过户

质权方完成收款确认后,中央结算公司系统根据到期结算合同完成担保品解押或标的债券过户。

外币回购(买断)模式下,若至到期结算日日终,质权方标的债券仍不足额,则到期结算失败。

5.5结果查询

交易双方可通过客户端查询结算完成情况,包括首期/到期合同、交割单、质押/解押结果和担保品台账报表等。

5.6结算失败备案

外币回购发生结算失败时,交易双方应向中央结算公司进行结算失败备案,提交《外币回购结算失败备案表》(见附件2)。

6.担保品期间管理

6.1敞口计算

中央结算公司根据交易要素中的转换汇率、当日发布的汇率中间价、融资金额等要素计算以人民币计价的敞口金额,用于度量交易风险暴露情况。

6.2期间管理功能

外币回购业务期间,中央结算公司系统可提供逐日盯市、置换、自动增补退还、台账报表查询等期间管理功能。

6.3逐日盯市

每个工作日初,中央结算公司系统根据当日汇率中间价以及前一工作日发布的中债估值,计算每笔外币回购业务的风险敞口情况,并比较每笔外币回购业务的担保品担保价值和风险敞口金额。

6.4自动增补退还

外币回购(三方)模式下,当实际敞口差值比例小于敞口差值比例下限时,中央结算公司系统发起担保品自动增补;当实际敞口差值比例大于敞口差值比例上限时,中央结算公司系统发起担保品自动退还。

6.5担保品置换

6.5.1人工置换:外币回购业务期间内如需调整担保品,出质方可通过中央结算公司系统发起担保品人工置换。

6.5.2到期自动置换:外币回购(三方)模式下,中央结算公司系统将在兑付日前的规定时间内自动完成置换。若至债券截止过户日日终没有完成置换的,则兑付资金留存至质权方该笔风险敞口有足额的担保品覆盖为止。

6.6台账与报表

交易双方可通过客户端查询担保品业务台账和报表信息。

7. 提前终止

外币回购业务期间,若因节假日调整或其他业务相关方认可的原因,交易双方可协商提前终止原合同,并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交《外币回购提前终止应急指令书》(见附件3)。

8. 逾期返售

外币回购(三方)和外币回购(质押)到期结算失败的,交易双方可在协商一致后通过外币回购逾期返售指令办理担保品解押。逾期返售指令由出质方发起,质权方确认后生效。

9. 违约处置服务

在发生违约事件时,参与机构可委托中央结算公司进行担保品违约处置,具体处置方式参见《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担保品违约处置业务指引(试行)》等相关规定。

10. 应急处理

参与机构如因网络、系统故障等原因,无法及时通过客户端完成相应操作,可采用应急方式办理,提交相应应急单据(见附件4-9)。

应急指令书应于当天北京时间16:30前以传真或邮件形式发送至中央结算公司。对于在当天16:30后收到的应急指令书,中央结算公司有权不予受理。相应责任由应急方自行承担,中央结算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11. 服务费用

外币回购结算费用参照质押式、买断式回购业务收取。

外币回购担保品管理服务费参照中央结算公司担保品管理服务费相关收费标准统一执行。

中央结算公司根据业务开展情况,有权单方对服务费收取标准和收取方式进行调整。

12. 附则

12.1本指引由中央结算公司负责解释。

12.2本指引自正式发文起实施。

附件:1.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担保品管理服务申请表

2.外币回购结算失败备案表

3.外币回购提前终止应急指令书

4.付款确认应急指令书

5.收款确认应急指令书

6.外币回购逾期返售应急指令书

7.外币回购(三方)业务担保品人工置换应急指令书

8.外币回购(质押)业务担保品人工置换应急指令书

9.第三方指令应急确认凭单(结算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