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起草《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借贷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189 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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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通财经APP获悉 ,日前,中国人民银行起草《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借贷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第六条指出,债券借贷的期限由债券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365天。

办法第十二条就大额借贷报告及披露指出,同一参与者通过债券借贷融入标的债券的余额超过其自有债券托管总量的20%(含20%)或单只标的债券融入余额超过该只债券发行量10%(含10%)起,每增加5个百分点,应于当日向交易平台和债券登记结算机构书面报告并说明原因。

以下为全文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借贷业务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制定依据) 为规范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借贷业务,保护市场参与者(以下简称参与者)合法权益,提高市场流动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定义) 本办法所称债券借贷是指债券融入方提供一定数量的履约保障品,从债券融出方借入标的债券,同时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归还所借入标的债券,并由债券融出方返还履约保障品的债券融通行为。

第三条(交易要求) 参与者应为银行间债券市场法人类金融机构,应遵循公平、诚信、风险自担的原则,建立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风险管理,健全风险防范机制。

第四条(标的债券) 债券借贷的标的债券应为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流通的债券。

第五条(履约保障品) 债券融入方应向债券融出方提供约定的履约保障品。债券借贷存续期间,履约保障品市值应足额。

第六条(借贷期限) 债券借贷的期限由债券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365天。

第七条(费用支付) 债券融入方向债券融出方支付债券借贷费用的标准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八条(交易和结算安排) 参与者进行债券借贷,应通过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电子交易平台(以下简称交易平台)达成交易。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债券登记结算机构(以下简称债券登记结算机构)负责债券借贷的结算。

第九条(主协议) 参与者进行债券借贷应当签署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债券借贷交易主协议(以下简称主协议)。

第十条(集中债券借贷) 集中债券借贷业务是指债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与参与者的事先约定,在债券结算日参与者应付债券不足额时,受托按照统一规则与其他参与者进行匹配,并达成债券融通的行为。集中债券借贷交易达成后,债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将相关结算数据传输至交易平台。

债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确定并公布集中债券借贷业务的可出借债券范围,公布借贷费率、履约保障品范围、折扣率及替换标准。中国人民银行可根据宏观审慎管理需要,要求债券登记结算机构对上述业务参数进行评估调整。

参与者进行集中债券借贷业务前,应与债券登记结算机构通过协议约定履约保障品管理相关事项。

第十一条(违约处置) 债券借贷发生违约时,债券借贷双方应根据主协议相关条款处置,或者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于处置完成、接到生效的仲裁或诉讼裁判结果的当日,将最终结果送达交易平台和债券登记结算机构。

第十二条(大额借贷报告及披露) 同一参与者通过债券借贷融入标的债券的余额超过其自有债券托管总量的20%(含20%)或单只标的债券融入余额超过该只债券发行量10%(含10%)起,每增加5个百分点,应于当日向交易平台和债券登记结算机构书面报告并说明原因。

交易平台和债券登记结算机构应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和授权,及时向市场公开披露债券借贷有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符合上述情况的相关信息,不得泄漏非公开信息或者误导参与者。

第十三条(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和制定细则) 银行间债券市场自律组织应依据本办法,制定债券借贷主协议,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交易平台、债券登记结算机构应根据本办法,为参与者进行债券借贷提供安全、高效的电子化交易和结算服务,制定相关业务规则,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十四条(风险监测) 交易平台、债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债券借贷的交易、登记、存管、结算等数据,建立健全风险监测和预警指标体系,加强数据共享机制,按照银行间市场交易报告有关机制安排做好数据报备工作,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启动应急处理程序,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并同时抄送相关机构监管部门。

交易平台、债券登记结算机构应于每季度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该季度债券借贷运行情况分析的书面报告。

第十五条(监督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债券借贷业务参与者、银行间债券市场自律组织、交易平台、债券登记结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对违反法律法规、本办法等有关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自律管理) 银行间债券市场自律组织对市场参与者债券借贷业务进行自律管理,并对参与者违规行为进行自律处分,切实维护市场秩序。发现重大问题的,应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第十七条(解释部门) 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XXXX年XX月XX日起施行。《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借贷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6〕第15号)同时废止。

本文选编自“中国人民银行官网”;智通财经编辑:魏昊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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