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通财经APP讯,东北电气(00042)公布,2021年5月25日东北电气收到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琼96执120号执行裁定书,现对该执行裁定的相关内容披露如下。
关于国家开发银行与被执行人沈阳高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与该公司无关连关系的独立第三方)等公司借款合同、撤销权纠纷一案,先后经2007年7月19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高民初字第802号民事判决书,2008年9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08)民二终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和2017年8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2017)最高法执复27号执行裁定书的终审裁定。该公司已根据上述法院判决结果对2017年度财务帐目作出会计处理。
另外,依据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琼民初69号民事判决书,截至2020年9月7日,该集团(东北电气及其子公司)依法享有对沈阳高开的到期债权合计约人民币 1.785亿元(包括:股权转让款、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东北电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九条等相关法律规定,已于2020年9月11日将前述对沈阳高开享有的到期债权人民币1.785亿元与该公司对沈阳高开负有的因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4)高民初字第802号民事判决书和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二终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而产生的同等金额的到期债务进行抵销,即抵销金额为约人民币1.785亿元。
根据海南一中院(2021)琼96执120号执行裁定书披露,海南一中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二终字第23号民事判决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指定管辖的通知,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国家开发银行与被执行人沈阳高压开关有限责任公司等公司借款合同、撤销权纠纷一案。该案原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案号(2009)高执字第3号],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定管辖由海南一中院执行。
海南一中院裁定:继续查封被执行人东北电气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沈铁路39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沈阳国用(1995)字第17号。
关于该公司名下的该宗土地使用权,系该公司发起设立沈阳高开时的出资,尽管该宗土地使用权证一直登记在该公司名下没有完成过户,但该公司已经将该宗土地实际交付沈阳高开占有、使用。最高人民法院曾在(2013)民二终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中认定:“东北电气已经将沈铁东路39号土地实际交付沈阳高开公司占有、使用,因此,该种情况下可以视为沈铁东路39号土地使用权已经由东北电气实际出资到位”。即最高人民法院已将该宗土地使用权认定为东北电气对沈阳高开公司实际出资。自2015年开始,该宗土地使用权一直被国开行申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执行查封至今。
公司董事会认为:根据实际情况和最高人民法院认定,该公司名下的该宗土地使用权已经不属于该公司资产,故该执行裁定对该公司资产没有影响;而且因公司以前年度已对相关事项进行账务处理,故该执行裁定不会对公司当期利润产生负面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