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通证券(06837)、海通资管及相关责任人员收到中证监行政监管措施事先告知书

6482 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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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雨霞 智通财经资讯编辑

智通财经APP讯,海通证券(06837)发布公告,2021年3月24日,公司、子公司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海通资管)及相关责任人员分别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上海证监局)出具的行政监管措施事先告知书。

公司收到上海证监局《责令增加合规检查次数、责令暂停部份业务事先告知书》(沪证监机构字[2021]92号),原文如下: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220921X6)采取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的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责令暂停为机构投资者提供债券投资顾问业务12个月的监督管理措施。现将我局拟作出上述监督管理措施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以及你公司所享有的有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你公司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存在以下行为:一是公司在开展部份投资顾问、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过程中,未按照审慎经营原则,有效控制和防范风险,未能审慎评估公司经营管理行为对证券市场的影响。上述行为违反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1号)第三条第二款和《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经证监会令第166号修正,以下简称《合规办法》)第六条第八项的规定。

二是公司未将相关业务行为纳入全面合规风控体系,合规风控机制存在缺失,违反了《合规办法》第三条和《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5号,经证监会令第166号修正)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三是公司投资银行业务内部控制存在漏洞,债券承销与资产管理等业务缺少有效隔离,利益冲突审查机制存在缺失,不符合《关于规范债券市场参与者债券交易业务的通知》(银发[2017]302号)第二条第二项和《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证监会公告[2018]6号)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违反了《合规办法》第六条第六项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我局执法人员调取的公司说明材料、相关文书,以及相关人员谈话记录等证据证明。

截至目前,公司的经营情况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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