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股炒壳偃旗息鼓 港股的壳资源却别样红

71368 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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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江胜 智通财经专栏作家

东边日出西边雨,是近期港股与A股壳行情的鲜明写照。在A股壳资源“哀鸿遍野”的时候,港股壳资源却是春风得意。

在壳资源价格不断上涨的推动下,不少港股新上市公司,其上市仅为造壳而来,这种现象在业内已是公开的秘密。当然,如果这些公司不干实事仅为卖壳的意图暴露了,或也将引发“血案”。

市场传言引发的“血案”

本月初上市的两家港股主板新股御佳控股(03789)和善乐国际(01660),如今均已破发20%以上,这两家公司的老板想必都很忧伤。

这两只新股有很多共同点。它们都从事建筑相关行业,市值都偏小,上市估值也都不算高。同时,两者均获得大幅的超额认购,且超购的幅度也惊人的相似——前者为349倍,后者为356倍。

按理说市值小估值低的公司通常会在上市之初获得投资者的热捧,两者大幅的超额认购也似乎证明了这一点。事出反常必有因,其上市不到一周就遭遇破发窘境,惹得市场流传着这些公司的一些流言蜚语。

那么,为何打肿脸充胖子也要上市呢?答案或显而易见。其上市或许是为了获取壳资源。其意图一旦暴露在阳光下,再联想到壳股经常使出的“坑人”招数,投资者自然是用脚投票,哪怕是承受亏损也要离场了。

A股、港股壳行情的冰火两重天

说到壳资源,就不得不说到A股的壳。2016年10月以前,A股壳价一路飙升,30亿人民币是起步价,更有开价人民币100亿者。

但随着IPO提速、并购重组审核趋严,加上行情转空,从去年底开始,A股壳行情偃旗息鼓,开始掉头向下,壳资源均价也回落到30亿附近。

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港股的“壳行情”却仍保持着上涨的势头。

2011年,港股主板的壳价值在1.8亿至2.5亿之间,到2014年达到3.8亿至4.5亿。目前,香港主板壳价大约在6亿至6.5亿之间,而创业板壳价则介于3亿至3.5亿。5年时间,港股壳价值增值约2倍,而同期恒生指数则几乎持平。

虽然港股壳价值仍然无法与A股壳价相提并论,但其上涨势头也留下了足够的想象空间。这也难怪上述两家公司借钱也要上市了,光是这壳资源的价值以及未来的上涨空间,或许都都能让其赚的盆满钵满。

需求的推动让港股的壳资源别样红

香港赴港上市需求的增加,是壳资源价格上涨的主要因素。内地企业赴港上市的需求主要受到以下因素的推动。

首先,香港是一个国际化的成熟市场,在香港上市,有助于内地发行人建立国际化运作平台,在国际资本市场大展拳脚。这些优势,也吸引着越来越多的内地企业赴港上市。

这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其一,香港没有外汇管制,资金流出入不受限制;香港税率低、基础设施一流、政府廉洁高效。其二,内地发行人可以吸收海外企业在管理、营运及市场开拓等方面的经验。其三,在港上市也便于内地企业引进海外及国际性投资者。

其次,随着人民币的逐渐贬值,为实现资产的合理配置以及保值增值,国内企业有强烈的海外并购意愿,这也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赴港上市的需求。

此外,国内股票市场IPO难度极大,借壳成本虽然有所降低,但仍然居高不下。这也使得香港市场成了部分实力不足的企业上市的首选地。

公司欲寻求在港上市,无外乎IPO与借壳上市两种途径。香港股票发行实行注册制,上市难度远远小于A股,但内地企业赴港上市也要经历公司架构重组、保荐人选择、境内审批、申请、聆讯等环节,即使一切顺利,也需要两至三年的时间。

因此,若企业本身资质不够,或是不愿意等待长时间的IPO流程,通过借壳实现赴港上市的方法便成了这些企业的首选。

事实上,与IPO相比,借壳上市在某些方面也具有独特优势。一般来说,壳公司上市已有些年头,能提供比IPO更广泛的股东基础,使股票更加活跃。相反,企业IPO后如跌破发行价,将极大地影响股票的流通性,这会成为日后融资的难题。

监管或趋于严格

随着壳资源价格的上升,壳股的供给也随之增加。部分公司在港上市也专为造壳而来。

一般而言,壳股市值较低,成交不活跃;业务结构简单,绝大部分为“轻资产”模式;股权集中,在公众持股等方面仅勉强符合上市资格规定等。

公司通过IPO获取上市地位后,一方面,控股股东可以通过抬拉股价后,高位出货获取收益。另一方面,控股股东或是通过资金打压的方式,或是通过低价配股供股等方式,使得股价高台跳水。投资者被迫割肉离场后,控股股东再低位收集筹码,进一步获取大部分股权,然后再按壳资源的市场价转让控股权,卖壳获利离场。

壳股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也不利于港股市场生态。从监管方面的动作来看,监管层对于壳股的监管或将趋严。

例如,《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创业板股票上市时,需由不同方面的人士持有。该规则要求公众持有的股本证券须最少由100人持有。不过,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为将股权集中,壳股经常将部分股权由关联人士分散代持。

针对代持股份的情况,港证监近期指出,100名公众人士持股为“必要但不充分条件”。如果股权过度集中,即使满足了最低要求,也不能证明满足了营造公开市场的必需条件。而在配售中代为他人认购的配售代理,不能被视为独立承配人。今后监管方在评估上市条件的时候,要考虑这个情况。

此外,近年来,港交所一直在修订相关规则,增加上市公司通过供股等行为集资并将股价“向下炒”的难度。比如,资产过半为现金的公司将被视为现金资产公司。港交所会将其停牌,并将其复牌申请视为新上市申请。操作上,2016年以来,港交所对一些达到退市标准的公司加快了除牌程序。港交所表示,更严格的除牌政策有助于质素低劣的公司有序离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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