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证监会取得针对百龄国际前高层人员的取消资格令

4765 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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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锦彬 智通财经资讯编辑

智通财经APP获悉,3月22日,香港证监会在对百龄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龄”)的13名前董事展开的法律程序中,取得原讼法庭针对该公司前行政总裁兼执行董事胡东光及前执行董事郭万达的取消资格令。

香港证监会表示,除非经法庭许可,否则胡东光及郭万达各自不得担任香港任何法团(包括百龄或其任何附属公司及联属公司)的董事,或直接或间接参与该等法团的管理,由2021年3月11日起,为期三年。

上述命令由高浩文法官(The Honourable Mr Justice Coleman)颁布。胡东光及郭万达承认在担任百龄董事期间没有以符合百龄的利益的方式行事,及/或没有以适当和合理的技巧、小心谨慎和勤勉尽责的态度行事,因而违反了其受信责任和在普通法下的责任。

香港证监会的调查发现,在百龄于2009年以1.9亿港元收购济宁港宁纸业有限公司的51%股权后,后者在2010年及2011年均未能实现收购条款所订必须达到的溢利金额水平,故卖方须按溢利担保向百龄支付相关差额。

百龄前主席兼执行董事黄锦亮在2011年3月至2012年3月期间代表百龄与卖方签订三份确认函,协定(除其他事项外)延迟卖方支付溢利担保款项。

黄锦亮在2012年6月代表百龄签订另一份确认函,借此协定百龄会放弃卖方所结欠的约3,010万港元溢利担保金额。该确认函并未获得百龄董事会批准。

具体而言,胡东光及郭万达承认曾容许黄锦亮为了个人利益或其他别有用心的目的主导和控制该公司的事务及董事会,及曾因下列行为以致疏忽或忽略履行他们作为百龄的董事的责任:在没有作出任何查询或任何充分的查询,或就确认函索取进一步资料的情况下,在2011年3月批准了该份有损百龄的利益或对百龄没有明显益处的确认函;及在2011年3月至2012年6月期间没有就溢利担保进行监察、查询或跟进。

最后,香港证监会表示,针对百龄其他前董事的法律程序仍在进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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