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唐潼金(08299)公布,兹提述公司于2017年1月19日的公告,内容有关(其中包括)李诚发出针对公司的清盘呈请。
如该公告所述,李诚呈请的第一次聆讯已订为于2017年3月15日在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进行。为免生疑,2017年3月15日并非公司的清盘日期。
根据公司所取得的法律意见,2017年3月15日的聆讯为背书聆讯,在聆讯过程中主事官将核查所有程序事宜是否已获遵守并确认公司或任何其他人士是否将对李诚呈请提出抗辩。
倘公司在2017年3月15日举行的聆讯上对李诚呈请提出抗辩,该案将延后审理,直至高等法院法官酌情要求提交证据及其他法庭文件。
另外,如公司于2016年12月19日的有条件批准公告所详述,于上市上诉委员会授出有条件批准公司复牌建议后,公司一直积极寻求执行复牌建议,包括透过公开发售筹集资金。一旦完成及截止,公开发售将筹得充足资金以结清(其中包括)李诚呈请中的声称债务(倘适用)。
尽管公司将大力反对李诚呈请,倘声称债务以公司董事会信纳及符合所有适用法律、规则及规例的方式得以核实及确认,则其拟结清声称债务。
同时,公司亦进一步公布适用法律下李诚呈请的潜在法律影响,公司于开曼群岛注册成立并于香港登记为非香港公司,李诚呈请已于2017年1月6日根据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的规定向香港法院提交。
根据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182条,清盘开始后就公司财产(包括据法权产)作出的任何产权处置,以及任何股份转让或公司成员地位的任何变更,除非法院另有命令,否则均属无效;第184条,由法院作出的公司清盘,须当作在清盘呈请提出时开始。
公司获其开曼群岛法律顾问告知,由于李诚呈请乃于香港法院提交,就开曼群岛法例而论,开曼群岛法例公司法(二零一三年修订本)第99条并不适用,其规定,清盘令一经作出,清盘开始后就公司财产作出的任何产权处置,以及任何股份转让或公司成员地位的任何变更,除非开曼群岛法院另有命令,否则均属无效。
公司正在寻求法律意见并将指示其香港法律顾问向香港法院申请有关公司股份转让的认可令(倘需要),公司将适时作出进一步公告。
公司股份自2010年11月11日起停牌,并将继续停牌,直至进一步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