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通财经APP讯,信基沙溪(03603)发布公告,于2020年12月30日,上海红星美凯龙商用物业投资有限公司(上海红星)提出申请(申请)后,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上海国仲)针对若干被告(该等被告)发出《合作开发协议》、《合作开发协议(补充协议一)》、《合作开发协议补充协议二》争议仲裁案仲裁通知:
于申请中,上海红星声称:
1.根据上海红星与信基公司(为沈阳信基实业当时的权益持有人)于2017年6月订立的《合作开发协议》(合作协议),订约各方同意彼此合作开发展览及商业综合体(项目);
2.于2017年8月,广州沙溪酒店成为沈阳信基实业的权益持有人;
3.于2017年10月,通过分割沈阳信基实业,广州沙溪酒店设立辽宁红星作为项目的项目公司;
4.于2017年12月,广州沙溪酒店将其于辽宁红星的全部股权转让予广东迎宾;
5.该等被告随后签订合作协议的第一份补充协议和第二份补充协议(连同合作协议,统称该等协议),据此:
(a)上海红星自广东迎宾收购辽宁红星的51%股权;
(b)广东迎宾承诺于2018年6月30日前促成将两幅地块的指定土地用途由工业用途变更为商业用途(土地用途变更);
(C)及倘广东迎宾未能于2018年6月30日前促成土地用途变更,则上海红星有权终止该等协议,该等被告(沈阳信基实业、广州沙溪酒店、张汉泉及辽宁红星除外)则应就违背该等协议而向上海红星支付损害赔偿;
6.上海红星已就项目向辽宁红星出资人民币2.04亿元(投资资本);及
7.该等被告未能促成土地用途变更,从而使得项目无法完工。
因此,上海红星在申请中要求:
1.该等协议就此终止;
2.广东迎宾、信基公司、信和国际、梅应培、梅及辽宁红星向上海红星退还投资资本及其应计利息;
3.广东迎宾、信基公司、信和国际、梅应培、沈阳信基实业及梅就违背该等协议向上海红星支付损害赔偿人民币2000万元;及
4.上海红星的法律费用人民币125万元及仲裁程序所产生的费用概由该等被告承担。
截至本公告日期,上海国仲尚未审批此案。
公司正就上述仲裁征求法律意见,并将积极采取各项措施维护本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申请,本公司认为沈阳信基实业的潜在最高负债金额约为人民币2000万元;且即使仲裁结果对本集团不利,其不会对集团的营运、财务状况和偿付能力产生重大影响。公司将就上述仲裁的进展适时作出进一步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