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通财经APP讯,新天绿色能源(00956)发布公告,近日,公司控股子公司承德御景新能源有限公司(御景公司)收到石家庄仲裁委员会做出的石裁字[2020]第578号《裁决书》。
2015年4月,申请人(中国电建集团河北省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承德御景新能源有限公司)签订《承德御景新能源有限公司承德围场富丰200MW风电场工程合同协议书(EPC)》。因工程延期、质保金等原因,被申请人尚未向申请人支付全部合同费用。
2020年7月8日,申请人向石家庄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申请书》,主张因申请人已履行完毕与御景公司签订的《合同协议书》约定的义务,申请仲裁请求如下: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立即支付拖欠的工程价款合计1.507亿元;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已付款项的逾期付款违约金937.98万元;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对拖欠的工程价款1.507亿元,自拖欠之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向申请人给付逾期付款违约金;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增加的设备费132.88万元;5.本案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增加的仲裁请求为:请求裁决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因工程延期、停工、窝工造成的损失464.54万元。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7月23日立案受理。
2020年8月4日,御景公司向石家庄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仲裁反请求申请书》,御景公司的仲裁反请求如下:1.请求依法裁决反请求被申请人中国电建集团河北省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向反请求申请人承德御景新能源有限公司支付延期完工违约金1.979亿元;2.请求依法裁决反请求被申请人中国电建集团河北省电力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向反请求申请人承德御景新能源有限公司支付垫付的费用309.3万元;3.本案反请求仲裁费用及其它相关费用由反请求被申请人承担。2020年8月6日,石家庄仲裁委员会对御景公司的仲裁反请求予以受理,与仲裁请求合并审理。
2020年12月30日,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书》(石裁字[2020]第578号),裁决如下:1.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507亿元;
2.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设备款以9796.1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4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工程款以5274.07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0月3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一年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
3.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支付预期完工违约金1800万元;
4.本案仲裁请求仲裁费100.38万元,由申请人承担5.02万元,由被申请人承担95.36万元;由于申请人已预交了全部仲裁费,被申请人应承担的仲裁费直接给付申请人;
5.本案仲裁反请求仲裁费114.94万元,由申请人承担11.49万元,由被申请人承担103.45万元;由于被申请人已预交了全部仲裁费,申请人应承担的仲裁费直接给付被申请人;
6.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7.驳回被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
上述第1、3、4、5项裁决款相抵后1.335亿元及第2项裁决款,自本裁决书作出之日起20日内由被申请人支付给申请人。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