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仕来控股(01616)发布公告,该公司得悉原告人已向淄博巿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要求撤回彼于法律诉讼下的申索,而该法院于2016年12月26日批准该要求。
据悉,该公司曾于2015年10月得悉,于淄博巿中级人民法院入禀的民事起诉状中,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控股股东刘东、该公司全资附属淄博银仕来纺织及全资附属银仕来(香港)分别被指名为被告人及第三方。法律程序的首次开庭时间订于2015年10月29日。
法律程序的原告人曾指称,淄博银仕来纺织过往一直由一家公司(原公司)间接拥有,而原告人(现时则为原公司的股东)的部份股权被错误地透过一系列的股份转让而转让予香港附属公司。原告人声称淄博银仕来纺织将股权转让予香港附属公司应属无效,而香港附属公司应归还淄博银仕来纺织的股权(原告人指称价值为7719万元)予原公司。原告人亦要求索偿100万元及相关法律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