聆达股份(300125.SZ):山东石大撤回起诉申请及金银湖公司撤回反诉申请获准

5417 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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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跃滂 智通财经资讯

智通财经APP讯,聆达股份(300125.SZ)公告,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山东石大节能工程有限公司于近日收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闽民终470号《民事裁定书》。

据悉,公司全资子公司山东石大节能工程有限公司(简称:山东石大)就与福建省永安金银湖水泥有限公司(简称:金银湖公司)合同纠纷事项,向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次诉讼立案后被告金银湖公司向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反诉,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诉与反诉案件合并公开开庭审理并于2019年12月31日作出(2018)闽04民初264号《民事判决书》。山东石大、金银湖公司、聆达股份因不服上述民事判决,均上诉至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述案件上诉审理过程中,山东石大节能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永安金银湖水泥有限公司、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以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同意继续履行能源服务合同为由,撤回上诉和起诉(或反诉)。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4民初264号民事判决;(二)准许山东石大节能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三)准许福建省永安金银湖水泥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19.91万元,减半收取9.96万元,由山东石大节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1.04万元,减半收取5223元,由福建省永安金银湖水泥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1.91万元,减半收取20.95万元,由山东石大节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48万元,由福建省永安金银湖水泥有限公司负担9.96万元,由聆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223元。

本次诉讼终审裁定后,当事各方继续履行原能源服务合同,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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