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汽车(03836)回应沽空报告:逐项澄清并予以强烈谴责

13919 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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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明森 智通财经编辑

智通财经APP讯,和谐汽车(03836)发布公告,公司注意到有关Bonitas Research LLC (Bonitas)于2020年11月12日针对本公司指控的报告,该报告载有对本公司财务情况不实的指控。公司仅此澄清,该报告中的相关指控是错误的、捏造的、毫无事实根据的。本公司仅此重点指出:

1.关于出让独立大售后(IAC)股权款到账问题

根据本公司于2019年年报披露所述,本公司于2019年以人民币1.92亿(单位下同)元的代价出售IAC股权,并减少持股至19.8%。该笔1.92亿款项在银行记录显示顺利妥收,有相应付款凭证、银行对账单、银行流水记录、公司账目为证,并于当年度外部审计中完成了相关审计程序,不存在未收到现金事项。Bonitas的报告所称该款项未到账是颠倒黑白,与事实完全不符。另外,该29%股权的受让方是独立第三方,与其他股东不存在任何法律事实关系。

2.关于10亿余元税项债务的转让问题

(1) 自2005年和谐汽车成立以来,全部店面累计未付税款10亿余元,因涉及不同地方征收机关的计算、缴付方式问题,以及各税局如何分配征税问题,一直未能与各征税机关达成一致意见,导致长期挂账,成为历史遗留问题,对上市公司产生不利影响。

(2) 在IAC从和谐汽车分立出来时,为解决上述遗留问题,双方协商同意将该税款全部提存转移给IAC,由IAC负责承担上述税款债务,和谐汽车不再负担该税务的缴付。

(3) 因IAC需负担该笔税款,也影响到其独立运营,经IAC、和谐汽车、和谐实业集团三方协商同意,该上述税款提存给予和谐实业集团,和谐汽车不再负担该税务的缴付。由和谐实业集团与税务机关协商缴付方式,以及缴付金额在各征收机构之间的分配,该债权债务的转移经过相关监管机构签字同意及盖章确认。

(4) 上述税项债权债务的转移,是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经过相关监管机构批准同意,是合法有效的。Bonitas的报告指控上述10亿余元归个人所有,完全不顾事实,纯属无稽之谈。

3.关于石家庄宾利资产收购及成立新公司事宜

石家庄宾利4S店的收购,是收购独立第三方公司的资产,而不是收购第三方公司的股权,故所收购的资产需要装入新的公司,为此要成立新的公司。和谐汽车是外商投资企业,在注册成立下属新公司时,需要履行更多的审批程序,审核时间较长。为加快收购的完成,以公司员工的名义成立新公司,及时接收并购资产。新公司再由和谐汽车收购,成为下属全资子公司。此收购架构的安排仅系加快收购工作,是根据律师意见,纯属技术性处理。 Bonitas的报告指控存在利益输送,纯属捏造想像,无任何事实根据。

4.关于转让绿野汽车款项的收付问题

根据2015年和谐汽车与两家独立第三方公司签订《关于“互联网+智能电动车”的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三方公司当时共同投资并筹备中的“和谐富腾”委托以本公司的名义代为收购绿野公司股权。在三方公司共同成立爱车公司后,和谐汽车将之前代为收购的绿野公司股权转让给爱车公司,代价约 3.47亿元,其中约2.24亿元按照收购协议在未来通过从地方政府获取的税收奖励冲抵股权转让款,剩余代垫款项已归还本公司,本公司从未声称因转让代为收购的绿野公司至爱车公司,而收到3.47亿元现金的款项。Bonitas报告的指控混淆事实真相、张冠李戴。

5.关于所谓FMC的股权转让问题

(1) 本公司在决定投资FMC之前考虑到电动车制造从初始阶,到生产样车并融资再到最终的量产过程中存在许多不确定因素,为了减少未来不确定风险对于本公司的影响,本公司与冯长革先生在确认投资前已签订协议,双方同意为该笔约3000万美元的投资各承担一半,先全部以和谐汽车的名义持有,再分两次交割给冯长革先生,交割价格、交割方式、交割时间都做了明确约定。后两次股份的交割均是履行当时的协议,价格也是按照当时的约定,并非两次新的转让,根本不存在所谓的低价转让问题。

(2) 根据协议的约定,该约3000万美元投资的股权,和谐汽车与冯长革先生各拥有50%,先全部以和谐汽车的名义持有,之后分两次交割转移至冯长革名下。其中一部分股份在2017年办理交割,剩余股份亦在 2018年交割完成。从2017年和2018年综合来看,实际交割在价格上并没有折让,公司的价值未受任何损失,但是由于会计计量模式的调整,导致产生2017年和2018年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的波动。Bonitas的报告根本没厘清事实,纯属主观臆测、非常荒谬。

6. 关于聘用审计师事宜

(1) 随着公司业务的不断发展,公司面临着众多的并购对象,尽调工作非常繁重。除安永外,公司又引入了中汇和德勤会计师行作为公司的审计师,因分工的需要,经与各方协商,将年度审计事务交由中汇负责,后交由德勤负责。上述分工调整均经各方同意,严格按照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相关规定办理。

(2) 有关年度审计师的更换事宜,亦可在日期为2020年1月24日委任核数师的公告与在日期2020年7月17日更换核数师的公告中查询。安永及中汇均已书面确实,确认批等并无任何与建议更换本公司核数师有关的事宜须提呈股东垂注。

股东务须知悉,相关指控乃Bonitas的意见,其利益未必与股东的利益相符一致,疑与第三方串通,打压公司、损害公司名誉、获取不正当利益。与此同时,公司大股东冯长革先生持有公司的股份,并未进行任何股权质押。

公司重申Bonitas发布的报告中的相关指控是错误的、捏造的、毫无事实根据的,公司予以强烈谴责,并保留就该报告相关事宜采取法律措施及提起诉讼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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