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香港证监会(以下称港证监)对选定持牌法团进行了以程式买卖为焦点的主题检视。在进行检视的过程中,港证监发现多项不足,并表示将会监察香港及海外有关程序买卖的市场及监管发展,日后或会推出进一步的措施。
这些不足表现为,管理及监控部门没有指派足够代表就程式管治发表意见;没有实施足够的交易前监控措施,以防止程式交易产生可能损害市场廉洁稳健的交易指示;没有对第三方服务提供者提供的程式买卖系统进行充分的尽职审查;没有制订书面应变计划,以应付程式买卖系统可能出现的特定紧急情况;及没有就程式买卖系统的测试规定制订政策及程序。
具体来看,在风险管理监控措施上,港证监发现券商没有实施足够的交易前监控措施,以防止程序交易产生可能损害市场稳健的交易指示。
港证监指出,虽然券商有实施若干交易前监控措施,例如交易指示数量或名义价值交易限制等,但这并不足以识别和防止异常交易活动,如在某段特定时间内向市场发送异常大量讯息;发送超出股票合理价格范围的交易指示;显著偏离程序或客户以往或预期交易模式的交易活动;及偏离股票每日平均成交量的交易。
而且一些由客户买卖程序产生的交易指示,会透过券商的直达市场安排传送,但这些交易指示却只受信贷上限监控措施所限制,港证监质疑,单靠一项客户名义信贷上限监控措施,能否有效阻止错误的交易指示传送至市场。
港证监在一宗个案中发现,有交易员只取得其上司的口头批准,毋须遵守交易前价格限制,该会认为批准毋须遵守价格限制,而不用获授权人员独立核实,这令交易前价格限制的有效性存疑。
此外,部分券商只在交易所连接或程序买卖系统层面,没有在更仔细区分的层面(如与特定客户或程序策略有关)实施对程序买卖活动的紧急关闭程序。结果由于停止机制一旦被触发会导致所有程序买卖停止,券商无法灵活地将对其他客户造成的影响减至最低。另外,部分券商并无在程序中加入紧急关闭程序买卖系统的情境,结果无法在有需要时以有效方式启动停止机制。
港证监认为,券商应加强其程序买卖监控框架,高级管理层亦应积极参与程序买卖系统的管理及监督,并在适当情况下考虑采取加强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