兖州煤业股份(01171)澄清部分媒体报道与事实不符 不存在“倾囊相助大股东”问题

13849 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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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慧林 智通财经资讯编辑

智通财经APP讯,兖州煤业股份(01171)公布,近日,公司关注到部分媒体关于《兖州煤业:巨额现金关联收购救济大股东》的报道,并被其他媒体转载。基于对投资者、各利益相关方负责的态度,公司就相关报道内容进行了核实,认为该报道部分描述与事实不符。为避免对投资者构成误导,公司现予以澄清说明。

澄清声明

(一)报道中提及“投资收益暴增:自己买出来的”

澄清声明:2017–2019年,公司投资收益占净利润比重分别为12.20%、18.20%、15.61%,不存在逐年提升现象,不存在公司用不断增长的投资收益掩盖业绩下滑情况。2020年上半年占比较高,主要是由于公司为优化产业布局,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和盈利能力,实施了收购莫拉本煤炭合营企业10%权益项目。交易完成后,原持有的莫拉本煤炭合营企业85%权益需按照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根据评估结果,2020年上半年公司确认了投资收益人民币34.01亿元。

(二)报道中提及“难以理解的增资”

澄清声明:为完善公司在陕蒙基地产业布局,增加资源储量,增强发展潜力,公司参与了内蒙古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矿业)增资项目。通过实施该增资项目,一是有利于将陕蒙区域建设成为公司战略核心基地。内蒙古矿业是内蒙古自治区所属矿业运营平台,拥有嘎鲁图、刘三圪旦、营盘壕等三块煤炭资源权益,约48亿吨权益煤炭资源量;此外,还拥有曹四夭钼矿100%权益。通过参与其增资并控股内蒙古矿业,有利于发挥双方各自比较优势,把陕蒙区域建设成为支撑公司发展的战略核心基地。二是有利于确保公司对鄂尔多斯市营盘壕煤炭有限公司(营盘壕公司)的绝对控股,保障现有资源开发和项目建设。同时,公司作为一家非常健康、持续经营的企业,拥有较充裕的现金和畅通融资渠道,能够保证内蒙古矿业增资项目在内的资金需要,不存在资金状况紧张的情况。

(三)报道中提及“倾囊相助大股东”

澄清声明:

1. 关于高溢价从大股东手中收购“低质”资产问题。

本次收购兖矿集团相关标的公司和资产,其估值处于同行业上市公司估值的合理区间内。另一方面,本次资产评估值由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北京天健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得出,并经有权国资监管机构或其授权单位备案,评估增值主要原因是无形资产中的矿业权增值所致,评估值公允。本次拟收购的资产为兖矿集团内的优质资产,盈利能力较强,不存在高溢价从大股东手中收购“低质”资产问题。

2. 关于“倾囊”式分红问题。

上市公司分派现金股息是回馈投资者的重要途径,给予投资者合理的投资回报,为投资者提供分享经济增长成果的机会,是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上市公司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更是培育资本市场长期投资理念,增强资本市场活力和吸引力倡导的具体体现。兖州煤业上市20多年来,根据自身分红政策、经营实际,连续、不间断向全体股东分派现金股息,正是高度负责任、优秀上市公司的具体表现,符合中国证监会倡导的理念和公司全体股东的根本利益,不存在“倾囊”式分红,更不存在变相向兖矿集团提供资金支持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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