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华集团(00413):法院判定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归南华擎天所有

27957 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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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慧林 智通财经资讯编辑

南华集团控股(00413)发布公告,于2016年11月28日,江苏高院就相关软件的权属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定了2000年3月至2003年3月期间,南京擎天属于基本无员工状态,且2002年之前亦无固定资产,其根本不具备开发软件的相应条件,涉案部分系争确权软件的开发主要利用了南华擎天的人员及物质技术条件;更判定南京擎天和擎天软件将主要利用南华擎天物质技术条件所开发的软件作品登记在自己的名下,显然不符合著作权归属的基本原则,13项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应归属南华擎天所有。

该公司认为,南华擎天确实为一家无场地、无资金、无基本人员的“三无”的空壳公司,其根本没能力和条件开发任何计算机软件,南华擎天所主张的其余18项计算机软件的开发也是利用了南华擎天的人员及物质技术条件,该18项计算机软件也应当属于南华擎天所有,公司将研究每一个可能的法律诉讼途径争取其著作权。

此外,中国擎天(01297)在2013年招股章程中披露其拥有计算机软件,公司认为,其中大部分计算机软件都是在属于南华擎天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公司将通过法律途径向南京擎天或者中国擎天(01297)追究侵权责任,并禁止其继续销售使用该计算机软件。

据悉,南华擎天是该公司与南京擎天于2000年成立的合营公司,主要经营软件开发、研究、销售及售后服务等业务。后来南京擎天将南华擎天的全部计算机软件违法转移并将该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违法登记到南京擎天或其附属公司擎天软件名下,导致南华擎天无法继续经营。相反,南京擎天的资产及利润却持续增加,母公司中国擎天(01297)于2013年在联交所上市。

对此,南华擎天向江苏高院提起诉讼,要求江苏高院确认登记在南京擎天及擎天软件名下的31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归南华擎天所有,并要求赔偿损失人民币约2.1亿元。

于2013年12月24日,江苏高院对上述案件进行立案,并决定分阶段审理,即先审理有关计算机著作权归属部分争议,继而审理侵权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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