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海资源(00195)公布,董事会获悉,云南锡业集团(控股)作为原告人于2016年11月30日,登记一份对柏淞矿产资源环回有限公司、云锡香港(控股)集团及陈干峰的附有申索注明的传讯令状。截止公告的日期,该令状尚未送达柏淞及云锡香港。
柏淞为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而云锡香港则为公司的非全资附属公司(其已发行股本乃由柏淞持有82%权益及原告人持有18%权益)。
根据该令状,原告人就(其中包括),一份指称由原告人与柏淞订立的合伙及合营公司协议,向柏淞申请强制履行或就违反协议索取赔偿。以及,一份指称由柏淞代表原告人与云锡香港订立的协议,向柏淞及云锡香港申请强制履行或就违反协议索取赔偿。同时,向柏淞、云锡香港及陈干峰就串谋欺诈及失实陈述索取赔偿及向彼等申请讼费。
相关协议及支付上述1630万澳元的款项均指称于集团在2011年3月4日完成收购柏淞前作出。
诚如公司2016年中期报告所披露,在其目前与陈干峰的法律诉讼,集团向陈干峰提出反申索及抵销,并表示集团因以下原因蒙受损失及损害,其中包括陈干峰所编制3份文件显示,在收购完成前由云锡香港取得垫款1630万澳元的拥有人身份,存在矛盾。
同时,该垫款1630万澳元可能为云锡香港结欠其中一名股东(即原告人),且未有记录于有关帐目内,而陈干峰须就该垫款向公司负责1630万澳元事项。董事会现时相信,该令状主要关于1630万澳元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