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汽车(01958)公布,2016年11月30日,中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对超豪华小汽车加征消费税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关税[2016]129号 ),对每辆零售价格人民币130万元(不含增值税)及以上的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即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子税目中的超豪华小汽车)在生产(进口)环节按现行税率徵收消费税基础上,在零售环节加徵消费税,税率为10%,并自2016年12月1日起执行。
目前,公司生产的北京奔驰、北京现代和北京品牌(含绅宝、北京和威旺三个系列)等产品不属于通知中所规定的超豪华小汽车,因此上述在零售环节加徵消费税的新规不适用于公司北京奔驰、北京现代和北京品牌等产品。
同时,公司持有49%股权的北京梅赛德斯-奔驰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主要为北京奔驰以及戴姆勒提供梅赛德斯-奔驰国产车与进口车的销售服务,并向双方收取服务费,公司预计此项税收新政对公司应计对奔驰销售的投资收益没有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