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通财经APP讯,五洲国际(01369)发布公告,南通中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宗诉讼原告)于2019年9月或前后就订约方分别于2016年6月、2016年11月、2017年1月及2017年5月或前后订立的若干施工合同的纠纷而对公司间接非全资附属公司宿迁五洲置业有限公司(第一宗诉讼被告)提起申索,要求第一宗诉讼被告向第一宗诉讼原告退还履约保函合共人民币2200万元,连同违约金及法律费用。
根据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日期为2020年3月4日的民事判决,宿迁法院判决,根据该等施工合同,向第一宗诉讼被告作出的履约保函应为合共人民币1000万元,而由第一宗诉讼原告存于第一宗诉讼被告的其余人民币1200万元不得诠释为履约保函,因而须按第一宗诉讼原告的要求退还予第一宗诉讼原告。宿迁法院进一步判决,该等施工合同项下拟进行的施工工程尚未竣工,存于第一宗诉讼被告的履约保函合共人民币1000万元不得退还予第一宗诉讼原告,除非及直至工程根据该等施工合同竣工。
第一宗诉讼被告于2020年5月或前后向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准许就宿迁法院的上述判决提起上诉。之后于2020年6月3日或前后,第一宗诉讼被告撤销该上诉。宿迁中级法院于2020年6月3日确认及接纳该撤销申请。
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第二宗诉讼原告)于2019年9月或前后就施工合同的纠纷而对公司间接全资附属公司长春市中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二宗诉讼被告)提起申索。
第二宗诉讼被告被声称(i)其未能根据两名订约方于2013年12月15日订立的施工合同于施工质量保证期结束后于2017年7月或前后向第二宗诉讼原告退还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及(ii)其未能根据日期为2017年11月3日的补充施工合同所载的付款时间表向第二宗诉讼原告支付建筑成本,使第二宗诉讼原告不可能完成其项下规定的工程,并遭受因工程的大量延误及未完成而产生的大量经济损失。
第二宗诉讼原告之后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以授出以第二宗诉讼原告为受益人的第二宗诉讼被告银行存款合共人民币9168.25万元或等额其他财产的冻结令。长春法院作出日期为2020年3月25日的判决,授出以第二宗诉讼原告为受益人的冻结令。
中国建筑一局(集团)有限公司(第三宗诉讼原告)于2020年6月或前后就施工合同的纠纷而对公司间接非全资附属公司烟台五洲置业有限公司(第三宗诉讼被告)提起申索。
第三宗诉讼被告被声称,于相关施工合同期限内,第三宗诉讼被告重大违反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未能按合同所载付款时间表向第三宗诉讼原告付款、在向第三宗诉讼原告提供必要绘图及协助以根据合同开展工程方面存在重大延误、以及单方面取消及中止在合同中规定建筑工地的若干建筑工程,而未有向第三宗诉讼原告赔偿。
第三宗诉讼原告之后于2020年6月23日或前后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以授出以第三宗诉讼原告为受益人的第三宗诉讼被告银行存款合共人民币9670.9万元或等额其他财产的冻结令。烟台法院作出日期为2020年6月24日的判决,授出以第三宗诉讼原告为受益人的冻结令。
此外,该公司股份将继续停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