兖州煤业股份(01171)收到两份应诉通知书 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7485 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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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锦超

智通财经APP讯,兖州煤业股份(01171)发布公告,于2020年6月9日收到两份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分别为(2020)内01民初第279号和(2020)内01民初第280号,均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中国华融)诉鄂尔多斯市金诚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金诚泰)等合同纠纷案,通知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该案将于2020年7月1日开庭。

据悉,第一份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金诚泰偿还原告欠款本金,欠款截至2016年12月31日的重组收益、复利和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合计人民币4.5亿元;判令被告内蒙古维邦房地产开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高雪峰对上述欠款本金、重组收益、复利及律师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令第三人兖州煤业将应付给被告金诚泰股权转让款中的上述本金、重组收益、复利及律师费金额部分直接支付给原告;判令原告对高雪峰持有的金诚泰49%股权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判令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2012年7月31日,原告与被告金诚泰签订《权利质押合同》,约定被告金诚泰以其对兖州煤业21亿余元应收账款爲案涉债权提供质押担保。担保范围包括债权本金、重组收益、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债权、质权费用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2013年8月11日,被告金诚泰向原告出具《承诺函》,承诺在《债务重组协议》及其补充协议项下债权本息清偿完毕之前,被告金诚泰已质押给原告的股权转让应收账款将爲延期后债务继续提供担保。《权利质押合同》签订后,原告与被告金诚泰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办理了质押登记,幷于2018年9月19日办理了展期登记,登记证明编号:01824523000595633259。

第二份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金诚泰偿还原告欠款本金、上述欠款重组收益、复利和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合计人民币6.8亿元;判令被告鄂尔多斯市国有资产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高雪峰、白亮明、白俊娥对上述欠款本金、重组收益、复利及律师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令第三人兖州煤业将应付给被告金诚泰股权转让款中的上述本金、重组收益、复利及律师费金额部分直接支付给原告;判令原告对高雪峰、白亮明、白俊娥持有的金诚泰51%股权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判令原告对乌工商动抵登(2012)第9号《动産抵押登记书》项下、被告金诚泰的动産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判令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2012年12月24日,原告与被告金诚泰签订《权利质押合同》,约定被告金诚泰以其对兖州煤业21亿余元应收账款为案涉债权提供质押担保。担保范围包括债权本金、重组收益、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産和实现债权、质权费用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权利质押合同》签订后,原告与被告金诚泰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办理了质押登记,幷于2018年9月19日办理了展期登记,登记证明编号:01824523000595633259。

公告称,因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尚无法判断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对公司期后利润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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