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地商置(00535)发布公告,其非全资附属公司上海仲骏与成都物流及一间银行订立第七委托贷款协议,据此,上海仲骏(作为贷款方)同意透过银行(作为贷款代理人)向成都物流(作为借款方)提供本金人民币5000万元的委托贷款。
由于第七委托贷款协议连同前委托贷款协议均为上海仲骏与其主要股东FCL的附属公司及一间银行于第七委托贷款协议日期前12个月内订立,根据上市规则第14.22条及第14.23条,第七委托贷款协议须连同前委托贷款协议合併计算视为一项交易处理。
此外,成都物流为FCL的附属公司,而FCL为实益持有上海仲骏45.15%权益的主要股东,因此根据上市规则第14A章,成都物流为该公司在附属公司层面的关联人士,故上海仲骏与成都物流订立第七委托贷款协议构成公司的关联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