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士中国(00298):索偿人就有关成都共同发展项目的权益收到法院判决

11835 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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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楚

智通财经APP讯,庄士中国(00298)及庄士机构国际(00367)公布,有关入禀四川法院向中方合作伙伴、甲方、乙方及甲方的配偶(统称"被告人")提出该项索偿,索偿人近日收到四川法院有关该项索偿的判决,并颁令(i)解除索偿人与中方合作伙伴之间就该项目订立的多项协议;(ii)中方合作伙伴须向索偿人支付人民币1.11亿元(即索偿人为该项目投资的原出资款),连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两倍利息,有关利息由2009年7月1日起直至本金支付完毕之日止;

其次,(iii)中方合作伙伴须向索偿人支付该项目内的部分租金收入,金额约为人民币352万元;(iv)中方合作伙伴须向索偿人偿还索偿人作出的贷款人民币1005万元,连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有关利息由2007年11月23日起直至本金支付完毕之日止;

同时,(v)中方合作伙伴须向索偿人偿还索偿人作出的贷款人民币1000万元的49%,连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有关利息由2007年11月22日起直至本金支付完毕之日止;(vi)中方合作伙伴须向索偿人偿还索偿人作出的贷款人民币1090万元的49%,连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有关利息由2009年7月23日起直至本金支付完毕之日止;

另外,还有甲方及乙方对(ii)项下人民币1.11亿元及(iv)、(v)及(vi)项下的全额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亦指出,中方合作伙伴应于判决生效起计30日内支付判决款项。

据庄士中国法律顾问的意见,索偿人及被告人均有权对判决提出上诉。倘索偿人或被告人于规定期限内未有提出上诉,则判决将会生效。判决款项实际金额仅可于判决生效及直至实际支付日期止而厘定。

而根据索偿人作出的估计以作参考用途,按直至2019年12月31日计算的判决款项约为人民币2.85亿元。于2019年9月30日,庄士中国于该项目的总投资成本约为人民币1.47亿元。

于该联合公布日期,索偿人尚未收到任何通知,亦不知悉任何被告人是否会提出上诉。同时,索偿人亦正向其法律顾问寻求有关是否就判决提出上诉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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